新府办〔2011〕56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大力发展公租房和廉租房,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基本需求,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文件以及省、市有关会议要求,经区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幸福新会,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公租房和廉租房,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切实提高保障能力,保证分配公平,改善居住环境,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确保完成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施策,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按照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安排,江门市政府分配给我区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1587套公共租赁住房。经研究,任务分配如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完成在区属687套的新建任务,余下的900套由各个镇(街、区)实施,其中,崖门镇不少于115套,圭峰管委会不少于110套,会城街道办、司前、双水、古井、经济开发区各不少于100套,其余建制镇和银湖湾管委会各不少于25套。新建保障性住房单个项目应不少于25套,并确保2011年10月底前开工。
二、保障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安居工程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对于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区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将逐步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性住房具体分为:
公共租赁房(公租房):也叫政策性租赁房,是以低租金租赁的政策性住房,由政府负责建设、回购或通过政策扶持助建,供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居住。其面对的人群主要是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夹心阶层”或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家庭。
廉租房: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本地城镇户籍居民中最低收入者。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及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不得租住公租房。
(二)保障标准。公租房租金、廉租房租赁补贴标准要结合目前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合理确定,确保中低收入家庭租得起房,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水平不得超过政府公布保障性住房租金水平。现阶段,我区实施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5元/平方米,廉租住房户型面积为50平方米/套,租金标准为每月1元/平方米,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新建公租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三、建设方式
(一)多形式筹集房源。保障性住房只能租赁,不得以任何商业形式出售。发动各级、各部门单位以及社会资金共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的住房;
2.在商品住房开发以及“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住房;
3.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
4.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
5.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
6.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改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7、危房改造重建后的住房;
8.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9.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二)约定配建要求。在商品住房开发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鼓励社会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集中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部门以及各镇(街、区)要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职工公寓,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工业集中点)就业人员出租;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落实资金
(一)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同时,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以及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形成以财政预算投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投入和土地增值收益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资金筹措机制,并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补助,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和发放租赁补贴提供资金保障。
(二)加强资金管理。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收购、改建和新建保障性住房开支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维护和管理。
五、政策扶持
(一)税费优惠政策。为鼓励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性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的收费项目由区物价局核定。
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主要内容为:
1、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二)各镇(街、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贴。对纳入规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每平方米300元的资金补贴,新建或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开工补贴40%,交付使用补贴60%。
(三)鼓励企业参与建设。厂企建设的住宅楼也可纳入保障性住房及其政策扶持范围。厂企住宅楼建设只要是自有土地、符合规划建设要求,而且符合节约用地原则的多层住宅楼,政府给予一定的规费减免或返还等优惠政策,用于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为确保“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完成,有关厂企的住房建设应采取按规划分年计算,如崖门定点电镀工业基地住宅楼、轨道交通车辆项目住宅楼建设等逐年纳入建设计划计算。
(四)落实土地供应。各镇(街、区)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六、违约处罚措施
(一)公租房只限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居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有以上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公租房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如有上述行为,要恢复公租房原貌,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住房。
(三)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住房。
(四)由区住建局建立诚信档案,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追缴所欠房租,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七、加强领导
(一)明确职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单位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各镇(街、区)、各部门工作职责。区住建部门负责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初步设计申报审批等有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核定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审核并予以执行。
(二)纳入考核。参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从2011年起,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全区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各镇(街、区)任务纳入镇级经济社会考核奖,区属部门任务纳入区直机关作风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区)要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规划、项目、土地、资金、税收等政策落实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结果。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镇(街、区)、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由区住建部门向区政府提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三)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候、退出等管理制度。每年公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状况进行调查、复核和确认,对调查、复核中发现的不实行为及时给予纠正。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