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11〕62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市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1〕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2011〕38号
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1〕33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