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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2011年新会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5-09


新府办〔2011〕72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2011年新会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2011年新会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有关部署和要求,我区2011年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国控重点污染源、重污染行业、重点流域和区域、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重大信访案件、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整治铅蓄电池为主的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化学品污染,严厉打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完成今年污染减排目标,维护全区环境安全,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侨乡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继续加大减排监管力度,确保十二五污染减排开好局。

1、继续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和其他重点减排项目的环境监管力度,提高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去除能力,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一年60%、三年75%”的目标,火电厂综合脱硫效率稳定达到90%以上,已建成的脱硝设施稳定达到环评批复脱硝效率。重点加强对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全面掌握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产生污泥进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的行为;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2、积极推进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加大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环境监管,确保综合脱硫效率稳定达到90%以上。实施《广东省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实施方案》,抓好新会双水电厂现役燃煤火电机组降氮脱硝设施建设,稳步推进热电联供和“以大带小”,加大燃煤、燃油小锅炉淘汰力度,推进造纸、纺织印染、酿造、化工、立窑水泥、小钢铁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二)狠抓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确保重金属污染得到遏制。

1、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加快实施国家《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广东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涉重金属企业重点防控监管制度。结合环保模范城市迎复核,完善涉重金属企业自检能力建设,提升重金属污染物检测水平;强化涉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推进涉重金属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电镀、制革、化工、印染行业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2、坚决贯彻国家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对全行业进行彻底排查整治,确保取得实效。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监督检查台帐,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切实加大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在专项行动期间,将区内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在公开媒体上公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继续强化环境风险源排查,确保环境安全。

1、深入开展对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尾矿库的环境风险排查,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的调查和动态管理,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重大环境风险源督察制度和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掌握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大危险废物尤其是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重点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2、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抓好紫水河的综合整治,消除河水黑臭现象。打击违法排污企业,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加大对工业聚集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区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治力度,严防污染转移。梳理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环境问题、重大信访案件和污染严重企业,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人制定污染整治方案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

(四)全面落实大运会环境质量保障措施,确保实现绿色大运

加大对水泥、陶瓷等大气重污染行业整治的监管力度,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达标的企业坚决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或关闭。强制淘汰高耗低效产能及落后工艺,关闭大气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加强石化、化工等典型行业和有机溶剂使用类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推进高能耗、重污染锅炉窑炉淘汰任务,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加大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监控系统建设,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推广国Ⅳ油品,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三、职责分工

专项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镇(街、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钢铁、电力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牵头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钢铁、火电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区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强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行政人员玩忽职守、查处不力、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党纪政纪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医院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城区和各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的相关工作。排水许可证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环保部门前置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通过年审;依法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铅蓄电池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区环保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司法、卫生、城管、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电力监管等部门成立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联系电话:6109019)。

区专项行动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要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新会”核心任务的重要措施,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进一步强化以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区专项行动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建立铅蓄电池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强化对无证无照排污企业联合执法机制,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

(二)加强督查督办。

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查方案,督查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挂牌督办。

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针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完善执法机制。

一是要强化各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加强与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配合与协作,追究违法者的刑事、民事和法律责任,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作用,通过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放大执法效果。二是完善绿色经济政策。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费改革,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实施差别电价力度继续实施淘汰落后钢铁补助方案,完善和推广“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制度,加大采取综合措施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促进企业自律,着力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有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结合环境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通过“12345”投诉热线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四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专项行动各项信息,编发工作简报,按时报送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区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6月至9月)。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整治、环境风险源企业及项目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报送区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区专项行动小组将根据国家、省、市的部署,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镇(街、区)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四)总结阶段(11月)。

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并于11月1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情况报送区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