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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4-26


新府〔201124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巩固国防、节省土地资源、开发城市地下空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中央和地方企业(包括私人、合资、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及部队,凡在我区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和拆旧建新)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乡(镇)内集有用地自建自住的村民住宅除外。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以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条件计算),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人防部门)备案。

(五)建筑物首层架空用于车库、仓库等计算建筑面积;对社会开放的园林绿地或公共活动场地不计算建筑面积。

(六)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和用途由区人防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七)按照《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江门市人防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区人防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1、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八)经批准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按区物价部门批准的现行有关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九)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客观条件确需分期建设的,首期报建但没有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应先向区人防部门全额暂缴交所报建项目的易地建设费,并与区人防部门签订该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协议。待该项目防空地下室开工时,区人防部门按施工进度分期退回暂缴交的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如到期不修建,区人防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概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区人防部门负责收取。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

(一)所有中小学校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全额免收;

(三)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四)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全额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全额免收。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应由人防专业设计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需按区人防部门提出的设计要点进行设计,并经区人防部门核准。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时招标投标。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建设监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对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有区人防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防护标准、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区人防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并按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如无法补救,按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区人防部门的认可文件。

(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接受区人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政策的贯彻落实。人防、发改(物价)、住建、规划、国土、财政等职能部门要把好规划、立项、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六关,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列入建设计划、不立项、不设计、不受理报建、不发施工许可证、不发项目备案编码。

五、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区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入,应全额缴入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区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有关部门不得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发改(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加强检查监督,协助抓好落实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民用建筑分类表

 

                                 新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