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4-26
新府〔2012〕8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四届新会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组成人员(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会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区长工作并对区长负责,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区长外出期间,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安排区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
区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区审计局在区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区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积极主动完成;凡有交叉的工作,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部门要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
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区政府党组副书记主持。区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出席。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和其他按分工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有: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区委、区人大的重要决定、决议。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
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非区委常委的武装部主要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和其他按分工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区法制局局长、区监察局局长为固定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具体召开时间。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有: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二)讨论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重大追加资金安排、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主要包括:
1、政府年度主要考核目标。
2、财政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
3、全区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
4、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5、主要道路、住宅小区命名。
6、各镇(街、区)、各部门单位请示区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7、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及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8、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单宗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机动财力、直接使用财政后备资金和上级财政补助款支出安排,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动用财政后备资金作为调入资金的方案。
9、单宗评估价1000 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公有资产处置以及1000 万元以上对外投资、担保。
10、政府年度融资计划及单宗5亿元以上融资方案。
11、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区公有资产收益支出。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报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或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公职人员政纪处分。
(六)讨论决定政策措施草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决定区长提出,或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提出、经区长同意提交的重要政府(政务)事项。
(八)执行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
(九)通报和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区长办公会议。
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和其他按分工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区法制局局长为固定列席人员。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研究事项的需要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有:
(一)研究政府重大工作计划及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处理需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
(三)通报、沟通工作情况,安排阶段性工作。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有关规定:
(一)凡属区政府重大决策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有关议题,按照书记议事会议的规则应该提交研究商议的,在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之前,应该按程序提交书记议事会议研究商议;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按程序提交审议。
(二)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如不能出席会议,需向区长请假;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汇报。
(三)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收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长审定。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原则上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
(四)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项),必须经过充分酝酿和协调,在各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或形成成熟的方案后才能提交会议。
(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记录,草拟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并签发。
(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办理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和协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书。会议纪要已载明有关办理要求的,不再另发交办通知书,有关部门应按会议纪要要求办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事项的跟踪落实和督办工作。
(七)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负责人员审核,如有需要应报相关区领导或区长审定。
第十四条 工作会议。
(一)各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或区政府党组成员,通过召开工作会议的形式,研究讨论解决有关问题,也可委托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牵头召开会议。会议议题、时间及参加单位(人员)由会议的牵头主持人确定。会议会务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会议议定的事项,必要时形成《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或主办单位草拟,并报会议主持人、区分管领导审核签发,较为重要的事项需由区长签发。会议纪要发到与会单位(人员)及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按照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尽量减少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经费开支。
确需召开全区性会议,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报区政府审批。贯彻上级部门工作会议精神或总结、布置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各镇(街、区)镇长(主任)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章 分级签批制度
第十六条 按照“放权、分级、提效”以及“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财政资金使用、公有资产处置和支出、政府投资项目、土地出让(处置)、城乡规划等事项实行分级签批制度,力促各项工作提速、提效。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签批手续,按照《新会区财政预算支出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有资产处置和资金使用签批手续,按照《新会区公有资产处置及支出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融资资金使用签批手续,按照《新会区政府融资资金支取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全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签批手续按照《新会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土地和矿产资源出让(处置)签批手续。
(一)国土资源分局收到矿产资源出让(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拟定矿产资源出让(处置)方案上报区政府,由区分管领导和区长签批。
(二)土地管理审议事项和工作程序,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区重大土地管理事项决策的通知》(新府〔2010〕7号)执行。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区)、各部门单位报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作退文处理。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重大、突发事件或区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区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越级报送的请示性公文。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向区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简要说明协商情况,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区分管领导或委托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牵头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经协调形成意见后,提交区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上报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区领导审批;情况特殊或涉及面较广的,由区分管领导或委托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牵头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达成一致后形成会议纪要或拟办意见,经相关区领导签批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答复来文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上级来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分为办件、阅件分别转办或处理。有时限要求和需特办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呈区领导阅批,确保不误时误事。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公布的决定,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涉及某一方面问题的,分别由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区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几个方面问题的,由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区分管领导会签;涉及全局性和重要工作的,由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区分管领导和区长签发。按区政府领导审批意见拟定的公文,由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需以区政府名义表态或涉及政策性等重大问题的,由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区分管领导或区长签发;其他不需以区政府名义表态的,由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签发。按区领导审批意见拟定的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或对请示事项的答复,可由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办公室草拟、审核或运转公文,必须按时按质完成。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二十九条 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谁签发、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第六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第三十条 为保证区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镇(街、区)、各部门自行召开的会议以及各种纪念、庆典等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凡礼节性和商务性外事活动(包括侨务、港澳台事务接待事项)需要区政府领导参加的,由区外侨局或对口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对前来我区检查工作、参观指导、联系工作的国内来宾,一般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和派出适当人员陪同。国家、省、市党政机关(包括工作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到我区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接待的对口部门应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区政府领导出面陪同。
第三十三条 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业务会议,区分管的领导是否出席,由该部门与区分管领导商定。
第三十四条 区内外新闻单位采访区政府领导的,由区委宣传部和区政府办公室接洽、协调和安排。
第七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合法性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镇(街、区)及基层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
除上级有关专门规定和机构编制的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领导讲话稿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十九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区委工作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十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四十一条 加强社会管理,促进就业再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公共安全。
第四十二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九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绩效评估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时效性。
第四十五条 根据《新会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政府立规计划的申请项目由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情况拟定,并填报统一印制的立规计划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区法制局。区法制局对立规申请审查和综合平衡后,编制立规计划,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各级的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区法制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权行使。
严格执行有关行政应诉制度、政府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区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实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区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法制局具体承办应诉事务。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委托的组织以区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负责承办应诉事务。
各镇(街、区)和各部门每年要向区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
第十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或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五十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区政协委员提案。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十三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镇(街、区)及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或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二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和区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个人讲话、发表文章,涉及区政府工作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发布涉及政府工作重要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按程序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各镇(街、区)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江门市外出一天以上,应事先报告区长,并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各镇(街、区)镇长(主任)和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江门市外出一天以上,应事先报告区联系镇(街、区)领导和区政府领导,并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九条 对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公务活动,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主持会议或主办活动的区领导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各镇(街、区)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上级和本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