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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新会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4-25

新府办〔201236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新会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十四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新会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精神,以及上级有关节能工作要求,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会区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批准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新会区全社会的节能降耗工作,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实施清洁生产等而设立的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新会能源发展规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会同区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全区节能降耗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工业企业节能工程、节能示范推广工程等,以及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重点节能示范项目。

(二)支持清洁生产项目。主要是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污项目。

(三)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对批准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四)适当支持节能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改造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节能先进产品及技术的推广应用、节能服务建设项目、宣传培训等。

(五)表彰奖励。对在节能考核、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区政府交办的其他节能工作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150/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节能量是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后,直接产生并经核定的实际节能量。

  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结合投资额、节能效果及专项资金年度规模给予适当奖励。

  (二)开展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节能能力建设项目,结合专项资金年度规模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第七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联合初审,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区节能工作小组复审的方式予以确认。

    第八条 安排节能评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以及项目组织评审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新会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公共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列入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必须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并通过审核,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完成以上。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节能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完成。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三)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实施后节能效果以及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四)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1000标准煤以下(不含1000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吨)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1000吨)50吨标准煤以上(含50吨),并且没有获得省、市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的用能状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监测办法等)。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五)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

(六)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限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七)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情况说明。

  (八)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包括已投入各项资金情况、申请财政资金支出内容等。

  (九)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节能能力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由各镇(街、区)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区直企业直接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清洁生产项目以通过省清洁生产认定文件为依据实行奖励。

第十三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审核,对部分需要现场考核的项目进行核查。并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形成项目计划后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的,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区政府。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节能项目的补助、奖励和开展节能工作方面的支出,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制定使用专项资金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区政府批复使用专项资金方案,区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对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了解项目实施后的节能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发挥实效,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考评和督查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