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4-14
新府办〔2012〕91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十四届1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两建”办(设在新会工商分局)反映。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
江门市新会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区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堂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指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其他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收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
不得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四条 鼓励不断进行技术革新,推进对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餐厨废弃物收集和处置单位对餐厨废弃物实行收集、处置一体化,实现餐厨废弃物封闭式利用,减少中间流转环节,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以及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中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区环保部门和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环节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把餐厨废弃物交给没有取得合法回收、处置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处理等各类违法行为。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通用的餐厨废弃物监管信息平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处置行为,查处非法买卖餐厨废弃物行为,查处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用油和其他食品的违法行为。
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区公安部门依法打击盗抢餐厨废弃物行为,打击把餐厨废弃物作食用用途、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卫生、农业、经贸等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本办法的实施。
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不得把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自然水域。
(二)餐厨废弃物应单独收集、放置于专用容器中,并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放置。
(三)不得把餐厨废弃物交由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收集、处置。
(四)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向餐厨废弃物收集单位索取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帐,每3个月一次向行业主管部门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或以电子台账方式报送到区餐厨废弃物监管信息平台。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须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方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经营活动。
(二)须与餐厨废弃物产生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报行政许可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须定期对合同对方相关单位进行餐厨废弃物的收集。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做好保障,不泄漏、不撒落。
(五)须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管理台帐,以电子台帐方式把每日餐厨废弃物收集数据在下一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区餐厨废弃物监管信息平台。台账保存3年以上。
(六)不得把收集的餐厨废弃物交给没有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须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方可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
(二)按照国家和本区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要求,采取有效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在处置场所内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处置过程严格监控,逐步实现与监管部门信息联网,接受监管部门监管。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进货及处置台帐,以电子台帐方式把每日餐厨废弃物进货和处置后产品的数据在下一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区餐厨废弃物监管信息平台。台账保存3年以上。
(五)不得接收非法餐厨废弃物收集单位或个人的餐厨废弃物。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处置信息和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理情况等信息,并提供条件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把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处置单位履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纳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核发、年检、续期等考量内容中予以监管。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范围依法予以处罚、取缔。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投诉、举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处置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会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