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函〔2013〕220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基业资产经营公司,区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我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关于加强我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意见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我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迅速增长。由于现时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江门市公安局等5部门联合制定的《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界定电动自行车的范畴
1.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标准: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mm;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
2.超标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
(一)成立新会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施国亨(区政府);
副组长:于津(新会公安分局)、王小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林煜鸿(新会工商分局)、高贤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黄耀坤(区环保局)。
组 员:陈奕山、刘勇(新会公安分局)、李宇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李卫红(新会工商分局)、余伟军(区质监局)、游柏强(区环保局)。
新会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会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日常联系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于津(兼)。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质监部门:对电动自动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电动自行车检验;
质监和经信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加强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依据目录对电动自行车市场准入进行规范,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依法对在本地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单位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源头管理
(一)生产过程管理。
目前,我区虽然暂无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如有新增,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生产,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信、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凡发现存在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流通领域管理。
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尚未销售出的存量超标车,允许销售到2013年3月30日,超过期限的一律禁止销售。销售企业要限期处理已进货的超标车,发现超期仍销售,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针对当前各销售企业普遍存在的对未销售或已销售车辆通过非法改装、改型以提高车速、增加载重等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质监配合依法打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非法改装、改型后超重、超速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改装企业的责任。
四、实行电动自行车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
我区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进入目录的产品,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在办理登记时发现不按目录生产、销售“超标”产品的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清理出目录。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应当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列入电动自行车准予注册登记目录事宜。目录实行后,对不按目录生产、销售“超标”产品在2015年12月31日后不得上路行驶。
待《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颁布实施后,我区将制定具体的登记上牌管理办法。
五、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含个体户)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无照经营、销售未经公告或相关技术参数与公告不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必须确保所销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销售目录内产品的,应当对照目录进行进货检查验收;销售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在进货前查验有无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该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告知消费者该产品未列入目录无法在我省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所销售产品《合格证》上必须表明该产品为“电动自行车”,不得以“助力车”、“电动车”等名称代替。销售“助力车”、“电动车”等产品的,应当告知消费者该产品不能按“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上道行驶。
六、加强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我区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领取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对非法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单位,环保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七、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
我区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凡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必须向区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待省公安厅统一制定后实施)。区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动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参照摩托车登记便民服务站模式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八、严格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
区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私自改变技术参数等交通违法行为。对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但未按规定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要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对上路行驶的超标车辆,要加强路面行驶秩序管理。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治安管理,交警、治安、刑侦、派出所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联合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单位,对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摸底调查,开展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盗抢电动自行车、利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飞车抢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交警部门对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加强对车辆来源的核查,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车辆,不得放行。
保险机构要积极建立完善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保险理赔机制,保障事故快速处理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九、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驾驶“超标”车辆的危害,集中报道电动自行车的整治行动,曝光典型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提升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一)及时向社会发布关于加强我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工作意见和措施。
(二)要结合车辆销售和办理牌证,对车主和驾驶人进行简易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培训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帮助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三)要对查处、整治规范生产销售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对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的企业及其产品加大曝光力度。
十、处理好在用“超标”电动车、助力车问题
对目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机输出功率、电池额定电压、设计最高时速等超出电动自行车或助力自行车技术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符合机动车相关规定的,可依法依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牌证;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超出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相关标准的在用车辆需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并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公布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识参考式样的通知》(粤公通字〔2013〕20号)要求,统一核发超标车辆临时通行标识,同时,需购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过期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期间,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应纳入机动车范畴的超标车,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车辆驾驶人需持有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违反通行规定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自2013年10月1日起,禁止超标车辆在会城中心城区(冈州大道——东门路——公园东、西路——城北路——城西一路所形成的中心区域内)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