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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新会区“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试行)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4-24

新府办〔201344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府〔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工作遇到的问题,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自行改造项目收益分配

(一)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按项目类别划分,项目类别分为区级项目、镇级(含街道、管委会)项目、村级项目。

1.区级项目:原土地使用权属于区级企业的旧厂房和旧城镇改造项目,其土地出让收益归区级财政。

2.镇级项目:原土地使用权属于镇级企业的改造项目,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扣除省级以上政策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后,余下收益全部归属地镇(街、区)财政。

3.村级项目:旧村庄、村集有自留工业用地改造项目,其土地出让收益按如下分配:

1)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旧村庄(含征收前为集有工业用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归属地镇(街)财政;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0%全部划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纯收益的60%,由村、镇(街)逐级向上申报划拨后,区财政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之名逐级划拨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纯收益的40%,区财政划拨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镇(街)负责审批、统筹、监督资金使用,专项用于改造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支付村民社保费用等。

2)经批准保留集有建设用地的旧村庄(含村集有自留工业用地)改造项目,在土地出让价款收入中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及计提三旧改造工作经费后的剩余收益,由区财政逐级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镇级商业项目升级改造奖励

(二)对现有商业项目,原址改造、整合相邻用地进行改造增加建筑面积的,给予补缴的土地价款、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留成的50%奖励,用于支持项目升级改造和基础配套建设。

三、旧村庄、旧城镇补偿房屋重置价

(三)旧村庄、旧城镇改造项目,改造主体与拆迁户签订的房屋补偿面积中,有证建筑面积重置补偿价按江府〔20103号文及新府办〔201157号文的计算方式确定;19921231日前已建设的无证建筑面积,按历史遗留建筑面积计算,重置补偿价按评估价确定。

四、农房权属界定

(四)有合法土地来源,已建房屋但未办理农房权属登记手续的,按合法土地面积×2.5”作为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其中,已建房屋面积少于合法土地面积×2.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已建房屋面积大于合法土地面积×2.5”的,按合法土地面积×2.5”计算,超出部分按违章建筑处理。

上述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经区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及项目所在地镇(街)建环局核准,由区三旧改造办汇总,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现场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区三旧改造办确认,视同旧城拆迁改造中的有证补偿建筑面积,改造主体凭确认书作为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用于办理新房产证及计算缴纳相关税费的依据。

(五)198251日前建成房屋的,有直接证明材料,可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无直接证明材料的,由区公证部门对房屋产权进行公证,国土部门依据房屋产权公证材料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并按本意见第(四)点办理农房权属界定。

(六)19825119981231,由区建设部门或属地镇政府批准建成房屋的,或199911日后由区国土部门批准用地建成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凭用地批准文件等资料,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手续。并按本意见第(四)点办理农房权属界定。

五、旧村庄改造中的工业厂房土地补偿(含村集有自留工业用地)

(七)被征用土地货币综合补偿标准:

1.国有工业用地的补偿,按国有工业用地所在区域级别基准地价进行修正后补偿;

2.集有工业用地的补偿,有土地证的或持有用地批准文件的按16万元/亩计算,无用地批准文件的按6.5万元/亩计算(均含青苗补偿费);已填土部分另按3万元/亩计算填土费用。

六、本补充意见由区三旧改造办负责解释。

七、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区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补充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