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4-24
新府办〔2013〕44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府〔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工作遇到的问题,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自行改造项目收益分配
(一)“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按项目类别划分,项目类别分为区级项目、镇级(含街道、管委会)项目、村级项目。
1.区级项目:原土地使用权属于区级企业的旧厂房和旧城镇改造项目,其土地出让收益归区级财政。
2.镇级项目:原土地使用权属于镇级企业的改造项目,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扣除省级以上政策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后,余下收益全部归属地镇(街、区)财政。
3.村级项目:旧村庄、村集有自留工业用地改造项目,其土地出让收益按如下分配:
(1)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旧村庄(含征收前为集有工业用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归属地镇(街)财政;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0%全部划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纯收益的60%,由村、镇(街)逐级向上申报划拨后,区财政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之名逐级划拨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纯收益的40%,区财政划拨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镇(街)负责审批、统筹、监督资金使用,专项用于改造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支付村民社保费用等。
(2)经批准保留集有建设用地的旧村庄(含村集有自留工业用地)改造项目,在土地出让价款收入中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及计提“三旧”改造工作经费后的剩余收益,由区财政逐级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镇级商业项目升级改造奖励
(二)对现有商业项目,原址改造、整合相邻用地进行改造增加建筑面积的,给予补缴的土地价款、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留成的50%奖励,用于支持项目升级改造和基础配套建设。
三、旧村庄、旧城镇补偿房屋重置价
(三)旧村庄、旧城镇改造项目,改造主体与拆迁户签订的房屋补偿面积中,有证建筑面积重置补偿价按江府〔2010〕3号文及新府办〔2011〕57号文的计算方式确定;1992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的无证建筑面积,按历史遗留建筑面积计算,重置补偿价按评估价确定。
四、农房权属界定
(四)有合法土地来源,已建房屋但未办理农房权属登记手续的,按“合法土地面积×2.5”作为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其中,已建房屋面积少于“合法土地面积×2.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已建房屋面积大于“合法土地面积×2.5”的,按“合法土地面积×2.5”计算,超出部分按违章建筑处理。
上述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经区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及项目所在地镇(街)建环局核准,由区“三旧”改造办汇总,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现场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区“三旧”改造办确认,视同旧城拆迁改造中的有证补偿建筑面积,改造主体凭确认书作为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用于办理新房产证及计算缴纳相关税费的依据。
(五)1982年5月1日前建成房屋的,有直接证明材料,可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无直接证明材料的,由区公证部门对房屋产权进行公证,国土部门依据房屋产权公证材料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并按本意见第(四)点办理农房权属界定。
(六)1982年5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由区建设部门或属地镇政府批准建成房屋的,或1999年1月1日后由区国土部门批准用地建成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凭用地批准文件等资料,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手续。并按本意见第(四)点办理农房权属界定。
五、旧村庄改造中的工业厂房土地补偿(含村集有自留工业用地)
(七)被征用土地货币综合补偿标准:
1.国有工业用地的补偿,按国有工业用地所在区域级别基准地价进行修正后补偿;
2.集有工业用地的补偿,有土地证的或持有用地批准文件的按16万元/亩计算,无用地批准文件的按6.5万元/亩计算(均含青苗补偿费);已填土部分另按3万元/亩计算填土费用。
六、本补充意见由区“三旧”改造办负责解释。
七、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区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补充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