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函〔2013〕356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基业资产经营公司,区有关单位:
《新会区见义勇为人员申报审批程序和奖励标准(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
新会区见义勇为人员申报审批程序和奖励标准(试行)
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新会区见义勇为人员申报审批程序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区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二)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当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和详细的证明材料。包括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基本资料以及见义勇为的事迹等。
(三)没有申报人的,区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申报程序和审批程序要求予以实施。
(四)申报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出。
(五)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新会公安分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审批程序
(一)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申报材料,并开具受理回执。
(二)受理申请后,应在三日内由新会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材料确认书。调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三)调查结束后,由新会公安分局制作调查报告,连同调查档案材料一并提交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审。
(四)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评审工作,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五)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应当在全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不宜公示的除外。公示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
(六)最终评审结果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举荐人。
三、奖励标准
(一)区人民政府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1.通报嘉奖;
2.颁发奖金;
3.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二)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1.牺牲的,颁发五十万元抚恤奖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三十万元抚恤奖金;
3.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二十万元抚恤奖金;
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十万元抚恤奖金。
(三)未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五万元以下一次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