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2013〕5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现将《新会区推进惠民殡葬政策免除部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6日
新会区推进惠民殡葬政策免除部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继续执行《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新民〔2011〕154号),保障我区低收入群体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扩大惠民殡葬对象范围,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享受免除指定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域内死亡,且在新会区殡仪馆进行火化的;或经新会区殡葬管理所批准,在其它殡仪馆进行火化的;
(二)在异地死亡,在新会区殡仪馆进行火化的;或异地死亡且异地火化的。在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域外死亡的,均视为异地死亡。
二、暂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项目
(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
(三)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以上3项超出指定项目规格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支付。异地死亡后其遗体接运到新会殡仪馆火化的,其遗体接运费在免除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新会区殡仪馆在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域内接运遗体(普通殡葬专用车)最高费用后,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支付。
三、办理程序
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指定项目条件的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凭下列证件资料到新会区殡仪馆,办理免除指定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手续。
(一)死亡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学死亡证明书》;
(三)在异地火化的,还需提供异地火化证明及殡葬基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
在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域内死亡的,遗体必须在新会区殡仪馆进行火化。特殊情况须向新会区殡葬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不能享受免除指定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异地火化的,可凭异地殡仪馆开具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到区殡仪馆办理报销手续。报销项目标准,按我区殡葬服务费收费标准计算,未发生的项目不予报销。
四、结算方式
(一)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定期结算。所需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分担比例负担,各镇(街、区)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局负责在各镇(街、区)税收返还中代扣。
(二)区民政局每月月初将上一个月发生的免费项目金额报区财政局审批,经审核同意后进行全额划拨。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区)、相关单位要着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将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内容、惠及人群、免费项目、报销方式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不断提高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
(二)区民政局要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做好服务对象资格审查、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三)区财政局要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定期结算,并随火化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作出相应调整。
(四)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暂行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