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14〕17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新会区旧厂房旧城镇改造项目扶持措施(暂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三旧”项目改造办反映。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新会区旧厂房旧城镇改造项目扶持措施(暂行)
为进一步推进旧厂房和旧城镇项目改造,充分调动改造主体改造积极性,加快城镇环境优化提升,破解城镇建设的土地瓶颈,提高城镇用地节约集约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扶持对象
享受扶持措施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纳入我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旧厂房、旧城镇改造的项目;
(二)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江府〔2013〕27号)规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在扶持措施有效期内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
(四)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在扶持措施规定时限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完成规划条件确定计容建筑面积50%以上(含50%)工程桩基检测报告的项目、全部工程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项目;
(五)符合上述要求后,两个月内向区“三旧”项目改造办提交申请享受扶持措施的。
二、扶持标准
项目扶持补助金额=(按江府〔2013〕27号文计算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区级土地出让纯收益-按江府办〔2011〕2号文计算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区级土地出让纯收益)×45%。
三、扶持补助资金支付
按动工、完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扶持。
(一)动工阶段扶持。
动工阶段改造项目最高可享受扶持补助金额的60%。
1.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年内动工建设的(以办理施工许可证为准),凭规划条件确定计容建筑面积50%以上(含50%)工程桩基检测报告,给予项目扶持补助金额的60%。
2.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超过一年但在两年内动工建设的,凭规划条件确定计容建筑面积50%以上(含50%)工程桩基检测报告,给予项目扶持补助金额的40%。
3.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的,或本扶持措施有效期内,不能提交相应桩基检测报告的,不能享受改造项目动工阶段扶持补助。
(二)完工验收阶段扶持。
完工验收阶段改造项目最高可享受扶持补助金额的40%。
1.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四年内项目全部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给予项目扶持补助金额的40%。
2.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超过四年并在六年内项目全部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给予项目扶持补助金额的25%。
3.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超过六年项目未能全部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不能享受改造项目完工验收阶段的扶持补助资金。
4.未享受动工阶段扶持的项目不能享受完工验收阶段扶持。
5.已享受动工阶段扶持的项目,符合上述第1和第2点的时间要求而超出本扶持措施有效期的,可顺延享受项目完工阶段扶持措施。
四、申请程序
(一)项目申请。
符合条件的项目,在限期内可向区“三旧”项目改造办提出申请项目动工建设资金扶持。由项目改造主体根据工程进度,填写《新会区旧厂房旧城镇改造项目扶持申请表一》(附件1,动工阶段申请)或填写《新会区旧厂房旧城镇改造项目扶持申请表二》(附件2,完工验收阶段申请)。
(二)申请资料。
申请时需带上资料原件,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土地出让合同;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4.施工许可证;
5.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6.动工阶段扶持申请需提交相应工程桩基检测报告;
7.完工验收阶段扶持需提交整体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已享受动工阶段扶持措施凭证。
五、附则
(一)凡享受扶持措施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转变功能,如因实际情况经申请批准转变功能的,须全额返还已扶持资金。
(二)扶持资金来源于项目土地出让纯收益,镇级(含街道、管委会)项目扶持资金,区财政在应返还镇级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扣减。
(三)对项目同时享受本扶持措施及其他扶持奖励政策(措施),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本扶持措施由区“三旧”项目改造办负责解释。
七、本扶持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新会区旧厂房旧城镇改造项目扶持申请表一
2.新会区旧厂房旧城镇改造项目扶持申请表二
附件1
新会区旧厂房旧城镇改造项目扶持申请表一
申请人: 编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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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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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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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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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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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桩基检测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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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检测建筑占整体项目建设量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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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土地出让合同至核发施工许可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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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改造项目扶持补助资金总额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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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三旧”项目改造办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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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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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意见 |
核定扶持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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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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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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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格用于动工阶段扶持申请,一式6份,由申报的项目单位填写。
附件2
新会区旧厂房旧城镇改造项目扶持申请表二
申请人: 编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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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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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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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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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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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土地出让合同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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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改造项目扶持补助资金总额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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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三旧”项目改造办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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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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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意见 |
核定扶持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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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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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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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格用于完工验收阶段扶持,一式6份,由申报的项目单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