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4-10-28
新府办〔2014〕24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新会区鼓励工业企业增资扩产的扶持措施》业经区政府十四届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
新会区鼓励工业企业增资扩产的扶持措施
为提升我区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鼓励和支持优质工业企业增资扩产,破解土地制约经济发展瓶颈, 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粤府〔2013〕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4〕151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扶持范围
须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非淘汰类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非限制类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没有列入我区污染企业名录;没有纳入我区统计失信D类企业名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新会区注册成立、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实施增资扩产或加大技改投入,投资额500万元或以上(以统计入库数为准),且申报备案前一年缴纳主体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总额100万元或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区内、区外企业对新会区企业实施重组,且交易额在2000万元或以上的工业企业。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在新会区并独立核算。
二、扶持标准
(一)对技改企业的扶持。
对设备和技改创新研发投入为主的技术改造、扩大生产项目(其中设备投入要占70%或以上),在技改项目投产当年作为第一年计算扶持,第一年技改企业(以整体企业计算)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总额比技改前的新增部分,给予50%扶持;从第二年开始,比上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总额新增部分,给予30%扶持。从扶持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4年。
(二)对利用闲置用地和新建设用地实现增资扩产企业的扶持。
1.利用本企业自有用地、其他经国土部门认定的闲置用地、新建设用地进行增资扩产的企业,对新建厂房(含办公大楼、研发大楼、仓库项目)第三层或以上的建筑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00%进行扶持。
2.对以上新建项目投产当年作为第一年计算扶持(若增资扩产当年的主体税收总额为0,则新建项目投产年作为基数年,投产后下一年开始计算扶持),第一年整体企业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总额比未增资扩产前的完整一年的新增部分,给予50%扶持;从第二年开始,比上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总额新增部分,给予50%扶持。从扶持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4年。
(三)对重组区内企业资产的扶持。
鼓励企业采用合并(兼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以及其他形式进行重组一家或多家区内其他工业企业资产。区内、区外企业对新会区工业企业实施重组的,重组后工业企业注册登记地需在本区并独立核算和纳税。
1.成功重组后,一次性缴清被收购区内企业历史欠税,对其缴清被收购企业的主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扶持、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30%扶持。
2.本区企业间联合、并购并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或区外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收购区内企业并在区内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区内独立缴税主体不变),其联合、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因联合、并购而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扶持。
3.鼓励企业上市重组,具体参照市、区促进企业上市的有关鼓励政策给予扶持。
4.重组后的工业企业(包括重组双方的区内工业企业)以重组当年作为第一年计算扶持,第一年被重组企业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总额比重组前的完整一年的新增部分,给予50%扶持;从第二年开始,比上年缴纳主体税收地方留成总额新增部分,给予30%扶持。从扶持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4年。
(四)对升级单层厂房的扶持。
具体按照新会区鼓励单层厂房升级改造有关扶持措施执行。
(五)其他扶持措施。
1. 对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的新增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给予不高于50%比例的专项贴息。其中,第三方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的企业,按50%比例给予贴息;第三方信用评级A级以下的企业,按40%比例给予贴息。贷款期限内,企业可每年申请一次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对单个企业专项贷款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改造、扩建或重建车间厂房的,可享受省、市、区“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3.企业实施增资扩产项目,在申报技术改造、科技项目、节能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4.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达2000万元或以上需向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备案的,均以“绿色通道”方式予以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
企业完成增资扩产或技术改造项目并在形成新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30日前,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扶持。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上述扶持条件的企业,向属地镇(街、区)经济促进局(经济办)提交《新会区工业企业增资扩产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3.由经信部门出具的增资扩产项目技术改造备案或核准文件;
4.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年度的企业缴税凭证;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验资报告,或其他证明实际投资额的有效文件(如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决算报告等);
6.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购买单台设备淘汰旧设备除外);
7.申请贷款贴息企业,须同时提供第三方信用评级报告、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文件及当年的付息证明;
8.申请单位对申报内容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提交一式三份并提供原件以备审查。
(二)各镇(街、区)负责核实有关情况,签加审核意见后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金融工作局等部门进行会审,并提交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镇财政部门于当年底前将扶持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四、附则
(一)税收总额只统计当年应缴主体税收内的实际缴税金额,不含政策退(返还)税和以前年度欠税、缓缴税。
(二)本扶持措施对单家企业每年扶持补助起点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按现行镇级财政管理体制财力分成比例负担。
(三)对连续计算扶持的,如果税收地方留成出现比上年下降情况,以未下降的当年作为下次扶持计算基数。
(四)对同一项目享受本扶持措施及其他扶持政策(措施)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全区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特别扶持。
(六)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经信部门有权停止该企业享受扶持的权利及追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并视情节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1.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有欠税行为;
2.经各级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定性为存在偷、骗、抗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3.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
4.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本扶持措施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八)本扶持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注:在2015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已申报备案项目,可按本扶持措施规定继续给予计算扶持)。
附件:新会区工业企业增资扩产扶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