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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腾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来源:信用江门    发布日期:2022-08-03

(一)承诺符合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 1、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非禁止、非限制、非淘汰类,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注:仅适用未立项项目) 2、项目建成后的单位面积综合能耗、单位面积电耗等单耗指标符合《广东省建筑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对标准入值(试行)》新建建筑类项目准入值要求。(适用于居住 建筑、商业建筑)项目建成后的单位面积电耗指标符合《广东省建筑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对标准入值(试行)》新建建筑类项目准入值要求,单位面积综合能耗指标符合《广东省宾馆和商场能耗限额(试行)》新建建筑类项目准入值的要求。(适用于旅馆酒店建筑) 3、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必须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注: 仅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适用) 4、项目年新增综合能耗小于5000吨标煤(不含,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 5、单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项目至少达到《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一星B级的要求。(注:非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或非新建保障性住房且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不适用) 6、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不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不使用实心粘土砖。 7、项目建设使用国家、省、市等定期公布目录中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8、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适用) (二)承诺达到以下技术标准要求 1、围护结构的热工限值、窗墙面积比、入口大堂全幕玻璃的面积比、公共建筑屋顶透光面积限定值等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不满足以上规定性指标的规定时,应按照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来判定建筑是否满足节能要求。(适用于旅馆酒店及商业建筑) 围护结构的热工限值、窗墙面积比、外窗的遮阳系数、单一朝向的窗地比限制、通风开口面积比等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及广东省地方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满足以上规定性指标的规定时,应按照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来判定建筑是否满足节能要求。(适用于居住建筑) 2、空调系统的负荷计算、选型及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采取室温调控和分户计量措施来降低空气调节能耗。 3、建筑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型产品,设备的能效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要求。建筑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国家、省现行推广的节能技术措施。 4、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照明光源、镇流器的能效应符合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的要求,且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灯具、镇流器,并应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5、选用高效低耗型变压器,合理装置无功率补偿设备,功率因数控制在0.90以上。 6、建筑给水排水系统配置的节水器具均应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规定,节水器具安装率达到100%。(适用于旅馆酒店及商业建筑)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建筑配置的用水器具和配件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和配件。(适用于居住建筑) 7、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立方米时,不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适用于旅馆酒店及商业建筑) 8、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规定。 9、本标准对建筑的结构、热工以及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以及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中应该控制的、与能耗有关的指标和应采取的节能措施作出了规定。但建筑节能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并作出了节能规定。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项目需达到《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及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 15-65)所有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