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群众投诉(申诉)线索、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 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年8 月26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江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的江门保利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车位买卖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发现在其预先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第十七条等条款中规定了“该商品房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根据规划可以进入该屋面并正常使用的顶层房屋的业主使用”、“人防工程(如有)、避难层(如有)、架空层、球场、泳池等物业设施的使用权、收益权归出卖人”以及在《车位买卖合同》文本第十九条第三款等条款中规定了“规划的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出卖人”、“人防工程(如有)、避难层(如有)、架空层、球场、泳池等物业设施的使用权、收益权归出卖人”等格式条款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江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 2014 年开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预先拟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车位买卖合同》在其开发建造的江门市蓬江区“保利中汇花园” 房产(含小车位)的销售过程中重复使用,并规定在与部分购买房产(含小车位)的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不能进行协商修改。江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合同违法行为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