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2015〕2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为深入推进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等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城镇建设发展实际,现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调整如下:
中央和地方企业(包括私人、合资、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及部队,凡在新会主城区(按《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主城区总体规划图中新会区会城街道行政区划范围,七堡和南坦除外,见附件)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和拆旧建新)民用建筑,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集体土地自建自住的农民住宅除外。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主城区总体规划图14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相关附件:新府2号附件.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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