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2022〕77号
河湖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河湖管理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广东省河长办关于开展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办函〔2021〕62号)《新会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新委办〔2017〕17号)《新会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新会区实际,现将第六冲等112条河道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水位确定。
二、第六冲等112条河道管理范围
第六冲等112条河道管理范围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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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河流名称 |
河段长度(km) |
起点 |
止点 |
河道管理范围 |
1 |
第六冲 |
5.55 |
X=2490187.588Y=384734.566 |
X=2486345.196Y=383870.548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2 |
司中河 |
4.10 |
X=2491125.442Y=384324.346 |
X=2489288.261 Y=383767.032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3 |
龙湾河(司前) |
1.14 |
X=2489528.703Y=382598.207 |
X=2489199.548 Y=383568.755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4 |
西冲河 |
3.08 |
X=2491838.766 Y=386192.761 |
X=2489683.783Y=386177.357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5 |
螺山水库及老虎坑山塘环山渠一 |
3.10 |
X=2492011.656Y=381526.109 |
X=2491442.275Y=384143.923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6 |
塞口河支流 |
3.19 |
X=2487086.588Y=400306.183 |
X=2485668.771Y=402600.115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7 |
城南河 |
3.72 |
X=2490267.329Y=401098.538 |
X=2487369.314Y=402890.120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8 |
天马六村河 |
3.15 |
X=2486158.505 Y=401624.514 |
X=2483713.323Y=400543.355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9 |
交山水库支流 |
4.79 |
X=2482454.034Y=386530.325 |
X=2484750.157Y=389943.849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0 |
牛牯豚水库支流 |
3.38 |
X=2477878.291Y=388547.425 |
X=2477793.493Y=388572.282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1 |
睦洲水道支叉 |
1.13 |
X=2484367.108Y=414492.829 |
X=2484633.235Y=415588.523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2 |
大鳌镇中心河 |
14.37 |
X=2492444.355Y=416815.111 |
X=2480832.496Y=422399.589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3 |
百顷冲河 |
2.05 |
X=2491692.214Y=414773.940 |
X=2492061.409Y=416643.320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4 |
南沙冲河 |
3.13 |
X=2487680.276Y=415411.349 |
X=2489210.515Y=417395.773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5 |
沙头冲河 |
2.43 |
X=2490406.656Y=418830.875 |
X=2488820.614Y=417892.402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6 |
东风大滘河 |
1.97 |
X=2488732.319Y=419829.430 |
X=2487842.850Y=418429.262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7 |
大桥水圳 |
2.91 |
X=2493841.590Y=389212.760 |
X=2491224.677Y=389159.762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8 |
大泽河 |
6.43 |
X=2495858.535Y=392211.698 |
X=2491082.237Y=389906.333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9 |
长湾河 |
7.69 |
X=2495793.633Y=395052.104 |
X=2490184.542Y=391958.329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20 |
鸡仔石河 |
3.98 |
X=2476116.830Y=408379.456 |
X=2477467.060Y=405277.903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21 |
石冲河 |
4.53 |
X=2474938.569Y=408822.077 |
X=2476283.535Y=405144.316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22 |
文古三坑排洪渠 |
5.94 |
X=2470187.326Y=40888.5.795 |
X=2471358.797Y=405209.699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23 |
马山排洪渠 |
2.42 |
X=2468644.395Y=407252.224 |
X=2469116.170Y=405177.214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24 |
南石冲 |
1.12 |
X=2477463.844Y=412334.566 |
X=2477717.386Y=413368.655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25 |
崖门冲 |
1.61 |
X=2459754.653Y=407126.348 |
X=2458649.952Y=406190.974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26 |
黄泥坑河 |
2.08 |
X=2464840.617Y=406760.801 |
X=2464220.767Y=405097.926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27 |
新桥冲 |
1.50 |
X=2494657.269 Y=401746.788 |
X=2493703.685Y=402851.192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28 |
汾阳河一 |
0.82 |
X=2489021.960 Y=390306.887 |
X=2489765.621 Y=390617.919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29 |
汾阳河二 |
0.87 |
X=2489281.039 Y=390061.419 |
X=2489079.308Y=390882.925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30 |
汾阳河三 |
0.60 |
X=2489060.173 Y=390721.852 |
X=2489060.173Y=390721.852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31 |
紫水河 |
3.31 |
X=2492069.323Y=398371.875 |
X=2489337.235Y=398374.725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32 |
蚬冲河 |
2.18 |
X=2491148.650Y=398283.437 |
X=2490251.153Y=396877.587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33 |
北海头水闸河一 |
1.94 |
X=2488228.328Y=396638.527 |
X=2489964.126Y=396813.160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34 |
北海头水闸河二 |
0.75 |
X=2489688.989Y=396029.482 |
X=2489858.994Y=396632.747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35 |
西咀水闸河一 |
1.92 |
X=2489125.040Y=396656.578 |
X=2488008.923Y=395742.853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36 |
西咀水闸河二 |
0.48 |
X=2487912.521Y=396636.078 |
X=2488066.891Y=396204.352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37 |
新冲水闸河 |
1.92 |
X=2488839.697Y=396954.827 |
X=2488787.405Y=398237.744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38 |
指西水闸河 |
2.12 |
X=2488535.152Y=397702.530 |
X=2487025.987Y=398455.750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39 |
加宁河一 |
1.90 |
X=2488906.640Y=392468.499 |
X=2488490.553Y=391307.289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40 |
加宁河二 |
0.44 |
X=2489079.308Y=390882.925 |
X=2489148.135Y=391317.356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41 |
小梅大冲 |
2.15 |
X=2492264.392Y=396532.199 |
X=2490423.284Y=396050.843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42 |
林冲河二 |
1.31 |
X=2482555.106Y=378567.951 |
X=2483066.207Y=377784.210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43 |
林冲河一 |
4.30 |
X=2480589.053Y=378031.996 |
X=2483222.213Y=377494.149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44 |
林冲河三 |
1.62 |
X=2483041.097Y=378131.536 |
X=2483581.101Y=377742.274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45 |
下沙河(罗坑) |
2.57 |
X=2484073.298Y=385963.645 |
X=2485703.700Y=384185.356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46 |
甲解山河 |
3.69 |
X=2482481.710Y=385122.830 |
X=2484998.635Y=383342.350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47 |
新沙大围主河 |
5.56 |
X=2491556.144Y=413971.199 |
X=2486572.373Y=411501.388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48 |
东西闸内河 |
2.74 |
X=2489598.580Y=414042.100 |
X=2488971.640Y=411916.010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49 |
东环沙闸内河 |
1.38 |
X=2487584.830Y=412719.024 |
X=2487963.451Y=411429.070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50 |
南安村内河 |
1.74 |
X=2488966.499Y=413134.096 |
X=2487695.535Y=413504.365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51 |
鱼仓冲 |
2.54 |
X=2487571.960Y=413682.319 |
X=2486218.244Y=412019.821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52 |
睦洲大围主河一 |
3.88 |
X=2485914.081Y=412108.027 |
X=2485825.845Y=415690.122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53 |
睦洲大围主河二 |
2.60 |
X=2486474.297Y=413561.247 |
X=2484946.288Y=412200.634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54 |
睦洲大围主河三 |
1.49 |
X=2485582.142Y=413305.784 |
X=2485569.500Y=414788.486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55 |
睦洲大围主河四 |
1.80 |
X=2485565.159Y=413807.415 |
X=2484636.980Y=414648.218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56 |
莲腰海仔河一 |
4.58 |
X=2481354.613Y=41526.844 |
X=2477609.777Y=416035.567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57 |
莲腰海仔河二 |
1.13 |
X=2478864.868Y=416900.093 |
X=2479006.001Y=418038.113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58 |
莲腰海仔河三 |
1.79 |
X=2478153.056Y=416392.175 |
X=2478247.206Y=418175.024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59 |
九顷冲 |
1.76 |
X=2485745.653Y=409955.133 |
X=2487070.440Y=410499.475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60 |
大朗冲 |
2.31 |
X=2484936.214Y=410264.310 |
X=2483859.639Y=411395.625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61 |
春和冲一 |
3.59 |
X=2481894.813Y=407242.280 |
X=2483010.302Y=404878.461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62 |
春和冲二 |
0.50 |
X=2482512.626Y=406558.425 |
X=2482348.994Y=406083.464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63 |
湿水冲 |
2.96 |
X=2478840.477Y=406678.790 |
X=2480009.325Y=407667.456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64 |
二顷冲 |
1.11 |
X=2478840.477Y=406678.790 |
X=2479934.112Y=406959.216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65 |
荷苞环冲二 |
1.63 |
X=2483745.843Y=406162.654 |
X=2485195.196Y=405599.781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66 |
荷苞环冲一 |
2.02 |
X=2483724.810Y=406776.338 |
X=2483339.826Y=404969.694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67 |
沉沙冲一 |
1.09 |
X=2481118.858Y=406202.475 |
X=2480094.789Y=406600.416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68 |
沉沙冲二 |
1.35 |
X=2481154.877Y=407633.170 |
X=2480702.531Y=406335.953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69 |
东承坊冲 |
2.48 |
X=2488680.219Y=410566.952 |
X=2487139.364Y=410671.402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70 |
洋美冲 |
2.78 |
X=2483832.880Y=409922.606 |
X=2486284.010Y=408962.208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71 |
牛角沙冲 |
2.55 |
X=2489136.007Y=408895.724 |
X=2486916.652Y=409120.977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72 |
大驳头冲 |
3.18 |
X=2474696.117Y=411435.186 |
X=2476368.981Y=413881.149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73 |
白沙冲一 |
2.72 |
X=2473250.617Y=413515.929 |
X=2473249.185Y=416108.685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74 |
白沙冲二 |
2.81 |
X=2473751.002Y=411907.320 |
X=2473250.617Y=413515.929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75 |
白沙冲三 |
1.55 |
X=2472276.365Y=412766.965 |
X=2473250.617Y=413515.929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76 |
大环冲 |
2.26 |
X=2472444.180Y=413418.404 |
X=2471791.037Y=415570.472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77 |
八顷冲二 |
2.03 |
X=2470111.376Y=413539.493 |
X=2470402.246Y=415545.217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78 |
梅冲 |
2.58 |
X=2469161.077Y=413071.598 |
X=2468375.632Y=415406.123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79 |
介冲 |
2.88 |
X=2466992.444Y=412407.506 |
X=2466253.537Y=415107.156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80 |
木江河 |
4.25 |
X=2480067.783Y=394886.407 |
X=2482771.600Y=396664.631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81 |
七松水库支流 |
2.63 |
X=2474267.356Y=390823.571 |
X=2476063.335Y=392172.273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82 |
南岸河 |
7.35 |
X=2479202.787Y=390067.080 |
X=2479327.129Y=395749.109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83 |
嘉寮滘一 |
2.02 |
X=2479291.640Y=401252.194 |
X=2477488.783Y=401828.184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84 |
嘉寮滘二 |
0.17 |
X=2478801.836Y=401509.429 |
X=2478860.535Y=401677.862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85 |
鱼山水库支流 |
5.33 |
X=2472844.467Y=392056.211 |
X=2475810.886Y=396358.110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86 |
湴塘水库支流 |
5.50 |
X=2491180.938Y=377527.222 |
X=2487262.103Y=378692.880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87 |
大坑水库支流 |
1.84 |
X=2492161.781Y=379308.766 |
X=2490655.501Y=379863.304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88 |
第七冲(司前) |
2.84 |
X=2486437.015Y=380885.511 |
X=2486060.684Y=383123.094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89 |
白石尾水库支流 |
0.31 |
X=2468584.680Y=396942.894 |
X=2468369.185Y=397153.437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90 |
长坑水库支流 |
1.93 |
X=2467222.085Y=397338.422 |
X=2468821.750Y=398182.110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91 |
老虎龙水库支流 |
1.10 |
X=2469679.113Y=398281.241 |
X=2468837.384Y=398754.362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92 |
老廖冲 |
4.33 |
X=2472139.019Y=399827.139 |
X=2473773.038Y=403438.246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93 |
泥冲 |
1.27 |
X=2472287.879Y=402157.221 |
X=2472501.721Y=403405.675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94 |
三南坑 |
2.16 |
X=2471019.353Y=401407.246 |
X=2471442.475Y=403499.704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95 |
青龙坑 |
3.73 |
X=2467369.123Y=400651.664 |
X=2468870.923Y=403673.678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96 |
黄冲坑 |
3.36 |
X=2466180.786Y=400244.625 |
X=2466711.735Y=403470.979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97 |
苍山坑 |
1.05 |
X=2460642.691 Y=403612.383 |
X=2460943.838Y=404515.684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98 |
飞鹅湖坑 |
2.35 |
X=2458147.858Y=404079.910 |
X=2457087.329Y=405424.903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99 |
奄水坑 |
3.41 |
X=2456288.937Y=403410.870 |
X=2456396.110Y=405630.175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00 |
崩砂河 |
4.82 |
X=2455805.390Y=401608.084 |
X=2452719.901Y=402956.073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01 |
三龙围中心河 |
1.87 |
X=2453791.495Y=403942.721 |
X=2452568.233Y=405349.940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02 |
田边冲 |
6.89 |
X=2454392.245Y=400310.110 |
X=2450420.491Y=405395.848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03 |
洪河冲 |
5.35 |
X=2452895.886Y=398912.616 |
X=2449495.188Y=400021.365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04 |
鸡心坑 |
3.04 |
X=2450313.868Y=397937.450 |
X=2448005.721Y=397879.123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05 |
下新冲 |
1.54 |
X=2480319.670Y=401254.735 |
X=2481262.296Y=402407.802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06 |
蚬冲河支流 |
0.25 |
X=2490806.680Y=397526.074 |
X=2490569.744Y=397592.118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07 |
司前镇第六冲支流四 |
3.61 |
X=2488831.241 Y=382993.477 |
X=2489189.262 Y=384083.328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08 |
白庙村司中河支流 |
2.42 |
X=2491392.013Y=381340.051 |
X=2490199.672Y=383014.089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09 |
司前镇第六冲支流一 |
1.69 |
X=2487408.073Y=381917.505 |
X=2487237.641Y=383301.867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10 |
三益村第六冲支流 |
1.87 |
X=2487809.890Y=384098.447 |
X=2489456.332Y=384431.607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11 |
三益村敢鱼嘴水闸内河支流二 |
0.29 |
X=2488174.339Y=384977.926 |
X=2487991.623Y=385181.729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112 |
古兜水电古兜冲支流 |
1.28 |
X=2454374.480Y=396537.882 |
X=2453704.398Y=397389.290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为:(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堤防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其中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8米;非村庄段为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堤路结合段,由迎水坡堤顶(或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 |
(注:表中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三、河道管理范围使用相关规定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本通告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调整河道管理范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执行过程中符合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条件的,须提请区人民政府制定整治方案,逐步整治到位。
(四)本通告执行过程中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堤防的,须及时提出调整河道管理范围。
附件:第六冲等112条河道管理范围平面图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