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鳌镇关于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大鳌镇各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建〔2018〕484号)、及《关于大鳌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的复函》(新发改函〔2014〕47号),我镇自2023年2月1日起,对全体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与个人(包括居民、村民、暂住人口)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水消费量系数法”分类计算,由镇政府委托镇自来水厂(或居委会)代收,随水费一同收取。收费标准及减免政策等详见附录。
特此公告。
大鳌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附录
一、 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征收标准
(一)商业类。
1、商业一类:包括酒店旅业、沐足桑拿、洗车、超市、商店、维修店、美容美发店等,收费额系数:0.65元/吨。
2、商业二类:包括餐饮业、水果店、鲜花店等,收费额系数:1.51元/吨。
(二)工业类。
1、工业一类: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机电五金类企业,谷物饲料植物油加工、方便食品制造等食品企业,服装制造,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木、竹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体用品制造,建材,建筑业,交通运输等企业。收费额系数:0.30元/吨。
2、工业二类:包括印染、电镀、线路板等制造业。收费额系数:0.06元/吨。
(三)居(村)民类。
居(村)民户:收费额系数:0.43元/吨。
(四)行政事业类。
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社会团体等,收费额系数:0.29元/吨。
(五)其他类
包括农贸市场、废品站、造纸厂等以及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每吨168元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 减免政策
1. 对持有低收入家庭、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军烈属等有效证件的居(村)民,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2.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按收费总额的5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