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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新会区支持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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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新会区支持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联合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新会区支持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局、区科工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新会区科工商务局



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6日



江门市新会区支持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充分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大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省、市、区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低效工业用地,通过对改造范围内实施地上物拆除,以规划为依据,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改造方向,有序实施开发重建的全面改造类项目。

第三条绩效目标。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引导,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高质量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产业发展承载空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适用条件

第四条支持范围。资金专门用于我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提高原厂区容积率,新建或扩建生产、研发、仓储等生产性以及商业用途相关场所。

第五条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为我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的改造主体(含政府批准收回再公开出让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

第六条适用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一)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完成低效用地上图入库,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低效存量工业用地。

(二)项目改造前的地块上盖物基底面积占比不低于40%。

(三)项目改造后的土地具备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申请的新建、扩建建筑物,依法完成各项建设审批手续。

(四)改造后主要用途为工业的项目或商业项目。其中:“工改工”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5;含有商业用途的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8。

(五)改造项目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完成低效用地上图入库且动工建设。项目动竣工需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书的约定。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一)改造范围内新建工业厂房计容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或新建商业用途建筑计容建筑面积达0.6万平方米以上的:

1.圭峰会城和滨海新区核心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

企业自用的情形下,容积率1.5的,按新建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支持,容积率1.5至3.5区间内,每提高0.5支持增加2.5元/平方米。

企业分割销售的情形下,容积率1.5的,按新建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给予支持,容积率1.5至3.5区间内,每提高0.5支持增加5元/平方米。

2.乡镇地区和其他园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

企业自用的情形下,容积率1.5的,按新建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支持,容积率1.5至3.5区间内,每提高0.5支持增加2元/平方米。

企业分割销售的情形下,容积率1.5的,按新建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给予支持,容积率1.5至3.5区间内,每提高0.5支持增加2.5元/平方米。

(二)圭峰会城和滨海新区核心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亩,乡镇地区和其他园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最高不超过6万元/亩。具体范围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江自然资〔2025〕191号)为准。

(三)企业自用项目整体完成联合验收后统一兑付,企业分割销售项目整体完成联合验收后兑付30%、项目整体销售比例达到与属地镇(街)约定的销售建筑面积的70%,再兑付剩余70%。所需资金由区、属地镇(街)两级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比例分担。

(四)“新建工业厂房计容建筑面积”、“新建商业用途建筑计容建筑面积”,指项目范围内规划并实施新建建筑的总计容建筑面积。“新建建筑面积”,指本办法有效期内新开工建设建筑的建筑面积,“企业自用项目”是指分割销售面积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50%(含50%)的项目,“企业分割销售项目”是指分割销售面积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50%的项目。

第四章 低效用地上图入库

第八条入库流程

项目改造主体在实施改造前,需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项目用地范围和基本信息,办理低效用地上图入库。

第五章 兑付申报及评审

兑付评审流程

(一)项目申报。区科工商务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按照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向所属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提出兑付申请。

(二)申报初审。申报项目所在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区科工商务局组织联合评审。

(三)联合评审。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组成的联合评审小组,以现场检查和申请材料评审的形式,对申报项目逐一考核评审,提出拟办意见。

(四)联合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形成评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五)区政府批复后,由区科工商务局将区级扶持资金下达给项目所在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由所在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将区、镇两级扶持资金划拨至项目申请对象。

第六章 附则

改造主体需确保引入的企业符合当前重点培育发展产业的方向。

第十拟发展工业地产的项目,申请本办法的,需符合《江门市工业地产项目准入评审工作指引(试行)》文件要求。

第十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制定关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对改造主体实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或与上级相关政策有冲突,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项目所在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与实施自行改造的主体签订监管协议书,约定适用条件、支持标准、项目分割销售面积及占比、违约责任、改造用途,依约跟踪监管。

第十改造主体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支持资金或不履行承诺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停止继续发放资金,由项目所在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追回违法或违约所得。

十五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区科工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