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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会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05


为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发挥价格机制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供水质量,促进供水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经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经区政府同意,新会区发展改革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新会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新发改〔2024118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调整水价方案出台背景

这次调整自来水价格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561号),对价格激励和约束并存的水价形成机制及动态调整机制、居民用水价格与非居民用水价格水平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促进绿色发展。落实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加强居民阶梯水价、差别水价等绿色环保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社会节约用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三是合理补偿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服务质量。新会城区自来水价格制定于200912月,至今已执行近15年。目前水价水平(居民第一阶梯)在全省21个地级中排名18位,在江门市内是最低的(1.47/立方米)。20163月,将东方红水库原水净化供应城区,城区用水质量有明显提高。由此带来城市供水成本发生较大变化,自来水供水成本由20091.446/立方米上升到20202022年监管周期1.76/立方米(不含增值税)。现行的售水价格为1.77/立方米,不含增值税售水价格为1.71/立方米。价格低于供水准许成本,不利于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四是理顺水价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明晰各方权责,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营造行业发展内生动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提升供水服务质量。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第十二条“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第十六条“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高于第一阶梯价格、低于第二阶梯价格的原则确定”。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561号)规定,“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62号)规定,“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建立健全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供水企业由于取消相关收费,延伸投资界面、接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增加成本等导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各地在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的基础上,应尽快按规定程序理顺供水价格”。

三、政策制定过程

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调整新会城区自来水价格的建议,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区发展改革局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公众参与(公开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综合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经营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及周边价格水平等因素,采纳大多数听证代表意见,拟定了《新会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送审稿)》,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四、主要内容    


新会城区自来水综合水价由现行的1.77/立方米调整至2.04/立方米。


调整前后各类用水价格



用水分类

现行价

(元/立方米)

调整后价格

(元/立方米)

调幅

(%)

1

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4立方米)

1.47

1.70

15.65

第二阶梯(24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32立方米)

2.21

2.55

15.38

第三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32立方米)

4.41

5.10

15.65

合表水价

1.59

1.83

15.09

2

非居民生活用水

2.37

2.75

16.03



其中:工业

1.71

1.96

14.62

3

特种用水

4.15

4.90

18.07



备注: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原各类自来水用户交纳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仍按原征收方式与标准执行不变。


五、相关配套政策

(一)居民生活用水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每户4人及以下),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家庭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如家庭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可根据用水地址和对应的户口簿、居住证向供水企业申请增加用水人口,每增加1人,可在各级水量基础上每月相应增加6立方米。

(二)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以及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水户(含住宅小区、集体宿舍),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对经济困难家庭实行减免水费优惠政策

为减少水价调整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影响,对持有有关部门核发证件、证明的经济困难家庭,每户每月减免10立方米的水费,用水量不足10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水量减免,超出免费用水量10立方米且用水量在第一阶梯水量(每户每月24立方米)范围内,其超出减免用水量的部分按第一阶梯水价收取,超过第一阶梯水量范围以上的则按实际阶梯水价收取。

水价分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新会城区自来水价格的实施范围为圭峰会城辖区内由江门市新会公用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共管网供水的各用户。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自2024121日 (抄见水量)起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6297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