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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局(区人防办) 区财政局 区自然资源局 区住建局 关于调整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新府办﹝2025﹞4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01


2025326日,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局(区人防办) 区财政局 区自然资源局 区住建局 《关于调整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新府办﹝2025﹞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及依据

2020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7),明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并提出“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要做好与城区划定范围的衔接,进一步细化明确本地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同年,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自然资源部 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文件要求启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编制。现《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定稿并得到省政府批复。根据该空间总体规划,为进一步细化明确本地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区发改局(区人防办)、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拟定了《关于调整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以区府办转发各镇街执行。

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7)、《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粤人防办发〔20221号)、《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将原《关于调整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新府〔20152号)划定的“新会区会城街道行政区(七堡、南坦除外)”范围变更为“会城街道(含圭峰区、新会经济开发区)和大泽镇”,与2015年划定的范围相比增加了七堡、南坦和大泽镇。

(二)通知202571日起执行,大泽镇范围内本文件实施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非新建单体建筑不在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其中“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非新建单体建筑”是指在202571日前(不含202571)已取得地面单体建筑施工许可并进行建设的项目,如施工许可超过法定时间或办理延期且实际未施工而自行废止的,重新办理施工许可时,均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联系电话:0750-639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