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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会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区府办 发布日期: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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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府〔2022〕33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新会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业经区政府十六届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2429



新会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滩涂、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损害。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区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统筹、指导、协调、沟通、督促落实本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各镇(街)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街)主要领导任组长,并建立“一办三中心”,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日常工作。即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对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三资”办下设“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服务工作。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依托镇(街)规划建设部门组建,负责本辖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各村委会要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本组织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

第八条 镇(街)“三资”办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2.修订和完善镇(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3.修订和完善镇(街)、村、组集体“三资”管理岗位职责,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

4.指导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以及辖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三资”管理工作;

5.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6.定期分析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状况,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镇(街)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职责:

1.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街)政府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协助做好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经济法规和财经纪律,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核算;

3.对集体经济组织报来的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查把关,逐一核实。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开支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开支,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更正、补充。

4.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5.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盘点财产物资、清理往来账目,确保账实相符和财产安全;

6.对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和登记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

7.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详细、完整的财务信息,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财务公开公示工作;

8.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

9.配合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10.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对新任用(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工作要求和运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3.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管、经营、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

4.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并管理相关档案;

5.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6.跟踪、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措施和责任考核的落实;

7.提供农村集体“三资”的相关报表、数据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公开公示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职责、工作要求和运行制度要按照农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职责:

1.做好农村集体“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制定和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细则;

2.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3.拟订资产资源交易方案和合同样本,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4.及时处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5.每年定期做好本组织“三资”清查工作,按要求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三资”监督职责:

1.参与制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对农村集体的财务支出事项全过程监督;

3.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可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对农村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滩涂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5.配合镇(街)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定期检查、审核村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收入、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财务公开、收益分配、资金管理岗位责任等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缴入银行存款账户,并应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农村集体资金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等不相容岗位,实行相互分离、明确分工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集体资金的存取和结算,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统一预留印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实行账、款分管,支票、印鉴分开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统一实行代理记账,报账人员应及时向委托的财务服务机构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具有相关业务知识的专职或兼职报账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统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或通过财务监管平台打印的电子票据),并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

第十七条提倡提留不少于30%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用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壮大集体经济及公积公益等,主要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村退休养老补贴、人居环境治理、公共设施投入、发展生产等。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金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农村集体支出应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支出。

日常开支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的外部凭证或者填制支出证明单。支出凭证应当有合理事由,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大额支出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各镇(街)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农村集体资金的性质。

各镇(街)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支出业务审核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农村财务监管平台与银行金融机构网络平台互联互通,利用多种方式实时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动态情况。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方案,年终应及时进行决算。年度资金预算方案、年度决算应及时进行公开。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收益考核,以及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折旧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设施等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并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购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采用公开协商或者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供货商或承建商,订立购买或承建合同,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竣工验收等,并严格履行财务开支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产的处置,数额较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机构决定,数额较大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专项台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台账,对农村集体资源进行逐项登记,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需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在民主议事基础上制定资源开发方案,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各镇(街)应当对资源开发方案制定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其他自然资源。

第六章 交易运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在所有权、决策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的运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实现规范交易的资产资源类型、准入标准、交易程序、交易立项、交易登记、交易结果公示等。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街)政府(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签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合同及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报镇(街)政府(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备案。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管理责任,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第三十三条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交易运营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查阅利用等工作。

第七章 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时间、内容、程序、形式和标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应当公开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情况,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征收征用和各项补偿费情况;返还留用地情况;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情况;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三)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

(四)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其他资助、捐赠等情况;

(五)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三资”管理事项。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实施日常监督,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开支进行审核签章。监事机构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进行询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开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监事机构反映,监事机构应当及时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土地承包方案、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

(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五)重大的集体资产资源产权变更;

(六)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七)其他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前款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四)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五)年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六)其他重要的经营管理事项。

第三十九条各镇(街)农村财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组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区相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相关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的组成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成员合法权益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不依照章程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或者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决议拒不执行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不按规定公开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或者公开事项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

第四十二条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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