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2-01
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城乡贫困残疾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新会区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我会始终坚持以关爱残疾人福祉为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决策部署,将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抓手,用心用情用力做好特殊困难残疾人的救助帮扶工作,五年来,共为23名遭遇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累计发放救助资金9.75万元,切实帮助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渡过难关,让他们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与关怀。目前该规范性文件即将到期,为更好地落实《实施办法》,我会对其进行延期五年。
二、主要内容
《新会区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包括“救助对象、救助原则、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不予救助的情形、资金筹措和管理”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救助对象。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遭遇台风、暴雨等特大自然灾害对生产造成损失,享受民政等部门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之后仍有较大困难或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新会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
(二)救助原则。一是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残疾人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二是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是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五是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划定救助层次,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一是医疗救助
残疾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危重疾病(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或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因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按住院自负医疗费用(即个人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金额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的额度情况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
二是临时生活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救助后,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
2.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残疾人家庭特别困难的,经区残联及所属镇(街、区)政府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原则上一人(户)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一是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同一申请中上述情况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于接受区残联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还可按规定向市残联争取市级临时救助。
二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先向民政部门进行临时救助申请。如享受民政等部门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之后仍有较大困难或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可根据本办法向区残联提出申请,由区残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救助。
三是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应如实填写《新会区特殊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表》交村(居)委、镇(街)残联加具意见后,再向区残联提出救助申请。
四是申办临时救助时,申请人或其监护人须提交完备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或有涂改的,则不予受理,待其补齐材料后才能进行申报。
(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是因加害斗殴、酗酒滋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困难的;
二是有严重违法或故意犯罪行为的;
三是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是有严重损害公序良俗行为的。
(六)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是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二是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执行上级和区残联制定的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接受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咨询方式:新会区残疾人联合会,联系电话:0750-6318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