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2-05
XHBG2025005
新民〔2025〕53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新会区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全覆盖措施》已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关负责部门反映。
中共江门市新会区委统战部
中共江门市新会区委社会工作部
江门市新会区教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民政局
江门市新会区司法局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
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新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新会分局
江门市新会区外事局
江门市新会区总工会
共青团江门市新会区委员会
江门市新会区妇女联合会
江门市新会区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新会区工商业联合会
2025年11月28日
新会区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全覆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市、区各级关于困难群众权益保障工作要求,加强困难群众关爱与权益保障,切实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逐步构建起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确保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全覆盖,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困难群众帮扶救助保障措施及职责分工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救助措施:一是实施低保分类救助政策,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于65岁以上老人、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按不低于本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救助金;单亲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低保家庭中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按照40%的本地低保标准增发;低保对象中的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家庭中的大学(含大专,不含业余大学)在校生,按60%的本地低保标准增发;重度残疾人按55%的本地低保标准增发。二是免费配置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实施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优惠、电费补贴优惠、电信资费优惠、公共汽车乘车优惠、水费减免、污水处理费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和临时生活补贴。三是按照每月100元/人的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补助,每月每户生活补助上限为600元。四是为全区6个月以上至59周岁(含59周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购买意外事故保险,为60周岁及以上对象购买银龄安康保险(负责部门: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2.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救助措施:一是发放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二是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负责部门:区民政局)。
3、残疾人“两项”补贴。
救助对象: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
救助措施: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负责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
4.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救助对象: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救助措施:发放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负责部门:区民政局)。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救助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定义为: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救助措施: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已获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负责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
6.未纳入低保救助的困难儿童生活救助金。
救助对象:(1)持有我区常住户口且不满18周岁(含18周岁),未纳入低保救助的患有《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宣传发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369号)规定的特定病种的未成年人(简称重病儿童)。(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儿童。
救助措施:一是按我区低保标准的40%发放未纳入低保的重病儿童生活救助金。二是按我区低保标准的30%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儿童发放生活救助金。以上两项措施不重复享受,且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补助(负责部门:区民政局)。
(二)专项社会救助。
7.医疗保险救助。
救助对象:(1)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等;(3)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
救助措施:免费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负责部门:新会医疗保障分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
8.医疗费用救助。
救助对象:(1)本地户籍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2)本地户籍或符合一定条件持本地居住证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3)在册困难职工。
救助措施:一是由医保部门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对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二次医疗救助。二是区总工会对在册困难职工,在享受各类政策及救助的基础后,其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的,分档次发放医疗费用救助(负责部门:新会医疗保障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
9.基本养老保险救助。
救助对象: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
救助措施:不满60周岁的,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向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体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负责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残联)。
10.残疾人服务救助。
救助对象:0岁以上未满10周岁残疾儿童、10岁以上未满18周岁残疾人和有康复或托养需求贫困残疾人。
救助措施:一是依托区特殊儿童康复教育中心、社区康园中心为相应对象提供早期康复干预、日间照料、康复训练、职业技能训练和康乐文体活动等服务。二是依托医疗、社工等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医疗康复、心理健康、辅具配送及居家康复、居家托养和居家无障碍改造等服务。三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新评定为精神病残疾人的,对评残前的治疗费用给予救助。四是对被纳入托养机构(托养机构指江门市内经政府同意开展大龄重度智力残疾、重度自闭症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的困难大龄心智(重度智力残疾、自闭症)残疾对象给予托养资助,资助标准每人每月4000元(负责部门:区残联)。
11.住房救助。
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在册困难职工。
救助措施:一是区住建局对符合每个年度的公共租赁保障范围的,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二是区住建局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的,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三是区总工会对在册困难职工住房条件较差或住建部门鉴定为危房,需修葺或改造的,视住房修葺改造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和宁明县在新会务工人员等群体配租闲置公房资源,并提供租金优惠。四是慈善援建项目,对农村无房居住、因灾倒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特困人员进行新建房屋援助不超过8万元/户(含8万元),家电资助不超过5000元/户(负责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区慈善会)。
12.教育救助。
救助对象:留守儿童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群体、特殊儿童群体、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册困难职工在读子女。
救助措施:一是区教育局落实留守儿童有关制度,开展针对性管理和教育。二是区教育局按教育阶段分别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群体发放生活费补助、免学费补助。三是区教育局结合家长申请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群体予以减免基本托管服务费用、餐费和校车费。四是区教育局为特殊儿童提供送教上门、随班就读或入读特殊教育学校等义务教育服务。五是区残联对持证入读高等院校的残疾人学生一次性发放助学金。六是区民政局发放“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和“困难儿童朝阳计划”助学金。七是区慈善会按教育阶段分别向孤儿、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正在小学、初中、高中(含中专、中技学校)、全日制大学就读的学生发放慈善助学金。八是区总工会按教育阶段分别向在册困难职工家庭的在读子女发放助学金(负责部门: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慈善会)。
13.就业帮扶。
救助对象:(1)脱贫人口以及对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符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且有劳动意愿的残疾人;(3)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就业的在册困难职工家属。
救助措施:一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困难群众,按条件对用人单位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二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认定了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群众,通过信息系统建立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三是区残联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为应届残疾人大学生做好建档、调查、服务和跟踪服务工作,完善就业服务档案。四是区总工会对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就业的在册困难职工家属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咨询、岗位介绍服务。经区总工会技能培训或就业介绍后,成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保3个月以上的,发放灵活就业人员补贴(负责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残联、区工商联、区总工会)。
14.法律援助。
救助对象:(1)享受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的;(2)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4)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5)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6)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7)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8)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9)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救助措施:依法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负责部门:区司法局)。
15.在册困难职工生活救助。
救助对象:(1)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作,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包括覆盖建会的)的在职职工;(2)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含)以上,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包括覆盖建会的)的在职职工。
救助措施:按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分级一次性发放生活救助金(负责部门:区总工会)。
16.儿童关爱服务。
救助对象: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女童(“两类女童”)。
救助措施:每月至少2次上门,了解“两类女童”日常关爱服务、福利待遇、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负责部门:区妇联)。
17.困难退役军人救助。
救助对象:困难退役军人。
救助措施:在享受各类政策及救助的基础上仍有困难的,给予“生活难”“医疗难”“住房难”救助(负责部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新会医疗保障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慈善会)。
18.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帮扶。
救助对象:脱贫不稳定户。
救助措施:一是防返贫监测。二是为有劳动能力的监测户,采取就业扶持、技能培训、小额信贷等发展类政策措施予以支持;属于无劳动能力并符合条件的,继续落实好教育、民政、医疗、住房、饮水等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负责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新会医疗保障分局、区水利局)。
19.惠民殡葬。
救助对象:(1)特困供养人员;(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重点优抚对象;(4)其他生活困难的群众,包括未纳入重点优抚对象范畴的生活困难优抚对象和生活突然变故,实际已成为上述第(1)(2)(3)项对象但尚未办理相关证件的人员。
救助措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负责部门:区民政局)。
(三)急难社会救助。
20.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救助对象: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
救助措施:一是引导、护送到区救助站接受救助或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救治。二是进行身份查核,身份清楚护送返乡。无法查找到身份信息的,按相关政策进行救助(负责部门:区民政局、区卫健局、新会公安分局)。
21.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1)支出型救助对象,即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急难型救助对象,即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3)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因突发疾病、突发灾害、子女教育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
救助措施: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为人均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是在扣除教育部门救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救助(补助)后,再根据自付费用的多少给予相应的救助。二是申请人基本生活困难的因素可能持续超过3个月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落实跟进救助:第一阶段通过镇(街)的小额救助审批或者紧急程序,先行给予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后续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由区民政局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月人均收入计算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家庭人数,从第3个月起按月发放临时救助金,至导致申请人基本生活困难的因素消除或者当年12月止。三是对因可预测自然灾害来临前或者灾害影响未达到启动受灾人员救助条件,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危及无防灾备灾能力人员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应按紧急程序及实际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不再发放临时救助金。四是对临时性困难职工家庭实施临时帮扶救助,给予3000至5000元的医疗或生活救助(负责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区总工会)。
22.港澳台同胞、华侨突发困难救助。
救助对象:合法入境、居留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归侨。
救助措施:一是港澳台同胞、华侨、归侨在本辖区内突发危难,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由属地镇(街、区)牵头,协同区委统战部及有关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临时性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二是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归国华侨,可向属地镇(街)侨联组织申请“贫困归侨临时帮扶金”“贫困归侨子女助学金”。三是在本辖区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四是对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在本辖区的生活无着港澳台居民,区救助管理站受港澳办或台办的委托,提供食物、住处、突发急病基本救治、中国境内通讯联系和乘车凭证等临时救助服务[负责部门:区委统战部、各镇(街、区)、区外事局、新会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工商联、区侨联、区慈善会]。
23.外国人突发困难救助。
救助对象:合法入境、居留的外国人。
救助措施:合法入境、居留的外国人在本辖区内突发危难,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由区外事局和其常住属地政府协助其驻外使领馆开展领事保护(负责部门:区外事局)。
(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24.助病。
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重点困难优抚对象、特定病种病人以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难人员(特定病种主要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定病种为依据)。
救助措施:由区慈善会按《新会慈善会加大特困群众救助实施办法》和《新会区慈善会“七助”方案》规定执行,在扣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医疗救助政策性补助、新会医疗保障局分局医疗救助及区民政局临时救助后,剩下个人自付部分费用超过4万元(含4万元)的救助对象给予资助,救助标准为:4万元以上(含4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救助8000元,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每增加1万元,救助标准相应增2000元,如: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超过6万元的救助1万元,6万元以上(含6万元)不超过7万元自付费用救助1.2万元,以依次类推,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救助金额需超过5万元的,经区慈善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可给予特殊救助(负责部门:区民政局、区慈善会)。
25.助困。
救助对象:(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灾、因病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2)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3)因患急重病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家庭;(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在本区居住满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者,因灾、因病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救助措施:由区慈善会按《新会慈善会加大特困群众救助实施办法》和《新会区慈善会“七助”方案》规定执行,具体救助标准如下,一是每户给予8000元以下的救助,同一年度,本项目对同一申请人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二是资助区总工会审核通过的因病致贫的困难职工,资助标准为不超过5000元/年/人。资助区总工会提交的困难职工家庭在校就读子女午餐经费,资助标准为1200元/年/人(负责部门: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慈善会)。
26.助孤老。
救助对象:特困供养对象。
救助措施:由区慈善会按《新会慈善会加大特困群众救助实施办法》和《新会区慈善会“七助”方案》规定执行,按照120元/月/人标准发放帮扶救助资金(负责部门:区民政局、区慈善会)。
27.助残。
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经区残联认定有康复及救助需求的困难残疾人。
救助措施:由区慈善会按《新会慈善会加大特困群众救助实施办法》和《新会区慈善会“七助”方案》规定执行,具体救助标准如下,一是经区残联认定的精神病人入院康复治疗,按实际结算,每人一个疗程(3个月)资助不超过8000元。二是对区残联审核提交的有康复及救助需求的肢体、视力、听力等类别困难残疾人进行康复救助,按实际结算,救助标准上限为5000元/年/人(负责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区慈善会)。
28.企业帮扶助困。
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脱贫不稳定户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
救助措施:一是引导民营企业对有需要的群体及其在读子女给予生活费、治疗费、学杂费等资金帮扶和生活物资捐助。二是结合“百企兴百村”行动,按企业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引导企业每年对困难群众进行帮扶。(负责部门:区工商联)。
29.社工帮扶。
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老年人,失独老人、留守老人,残疾人,特殊儿童青少年,特殊人群,特殊家庭等弱势群体。
救助措施:通过社工服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老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老人、特困老人、失独老人、留守老人等弱势群体开展上门服务、个案服务、小组/团体活动、社区活动等帮扶服务。积极引导社会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广泛参与“一老一少一残”关爱建设(负责部门:区民政局、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慈善会)。
30.其他救助。
救助对象:(1)常住本地的户籍居民;(2)非新会户籍,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新会有劳动关系且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救助措施:经以上救助措施后基本生活确实仍难以保障的,由属地镇(街、区)牵头,协同有关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负责部门:各镇(街、区)、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理念,深刻认识做好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压实属地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各镇(街、区)对本辖区困难群众的摸排以及权益保障负属地主体责任,落实对辖区内人群的动态排查,确保不漏一人、不落一户、应保尽保。区相关部门对保障措施的落实负主体责任,根据职能制定实施细则,抓好保障措施的具体落实。
(二)健全三级社会救助网络,建立区镇村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压实工作责任,扣紧4大类30项救助措施,常态化开展困难群众权益保障排查,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及时核实救助需求,互联共享救助数据,有效落实救助措施。
(三)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实施“党建+社会救助”模式,建立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制度。发展“物质+服务”救助方式,对困难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探视巡访、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心理疏导、能力提升和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
(四)加强协同配合。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研判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五)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报、网、端、微、屏”等媒体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加深群众对各项惠民政策的了解。融合社会各界力量,加强政府帮扶救助事业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帮扶救助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监督检查。成立督查领导小组,建立长效机制,对各镇(街、区)、区相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七)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各镇(街、区)及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业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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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区)及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业务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