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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全覆盖保障措施》(修订版)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2-05


新会区民政局牵头,联合我区19个部门单位,修订印发《新会区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全覆盖保障措施》(以下简称《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将于20261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保障措施》修订的背景

202210月,经区政府同意,由新会区民政局牵头制定的《新会区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全覆盖保障措施》(新民〔202267号)(以下简称《保障措施》)印发实施,有效期为3年。《保障措施》实施以来,为我区困难群众的帮扶救助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困难群众的权益等发挥重要作用。鉴于《保障措施》实施有效期即将届满,为更好地落实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结合《保障措施》实施三年以来的情况,并经征求我区相关部门以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对12处条文进行了修改,以确保《保障措施》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

二、主要内容及亮点

《保障措施》(修订版)共3章,第一章为总体要求,明确了坚持人民至上,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和要建立一个大救助体系目标;第二章为帮扶措施及职责分工,明确了帮扶救助对象的条件、部门职责分工;第三章为工作要求,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镇村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创新实施“党建+社会救助”的救助模式、加强部门配合、加强政策宣传等措施,保障了政策的实施。

《保障措施》(修订版)在遵循《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上位法基础上、结合我区的实际,将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具体措施划分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救助4大类30条。明确每项的救助条件、救助措施、责任部门及工作职责。

《保障措施》(修订版)主要亮点:一是救助对象覆盖更全,覆盖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困境儿童、残疾人、困难职工、困难退役军人、脱贫不稳定户、临时生活困难、患重大疾病、特殊长者、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共14大类的群体;二是救助措施更广,涵盖生活、医疗、养老、住房、教育、就业、法援、殡葬等8个方面,同时结合新会本地情况,进一步扩大救助手段、救助力量的覆盖范围,增加了重病儿童救助和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等具有新会特色的内容三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我区慈善救助、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优势,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不断完善“慈善+社会救助”机制,拓宽补充救助渠道

三、主要修订内容

在确保《保障措施》原文基本内容、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并汇总部门意见和收集《保障措施》实施以来的问题,对《保障措施》原文进行修改12处。

一是根据工作需要扩展帮扶救助范围。

1.原文第11条中“三是区总工会对在册困难职工住房条件较差或住建部门鉴定为危房,需修葺或改造的,视住房修葺改造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修改为“三是区总工会对在册困难职工住房条件较差或住建部门鉴定为危房,需修葺或改造的,视住房修葺改造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和宁明县在新会务工人员等群体配租闲置公房资源,并提供租金优惠”。

2.原文15条中“(1)在新会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或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本市户籍工会会员困难家庭;(2)在新会区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社保满一年的非新会户籍的工会会员困难家庭”修改为“(1)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作,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包括覆盖建会的)的在职职工;(2)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含)以上,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包括覆盖建会的)的在职职工”

二是对原文的表述进行优化,使表述更清晰。

3.原文13条中“(2)残疾人”修改为:“(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且有劳动意愿的残疾人”;将“三是区残联为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支持个案服务,为应届残疾人大学生提供就业跟踪服务”修改为“三是区残联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为应届残疾人大学生做好建档、调查、服务和跟踪服务工作,完善就业服务档案”

4.原文第13条就业帮扶中“二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持困难群众就业。按条件对困难群众发放求职创业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修改为“二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认定了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群众,通过信息系统建立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

  1. 原文第11条住房救助中的“四是慈善援建项目,……新建房屋援助8万元/户”修改为:“四是慈善援建项目,……新建房屋援助不超过8万元/户(含8万元)”。

6.原文27条助残中的“二是对有康复及救助需求的肢体、视力、听力等类别困难残疾人进行康复救助,……”修改为:“二是对区残联审核提交的有康复及救助需求的肢体、视力、听力等类别困难残疾人进行康复救助,……”。

7.原文第24条助病、第25条助困、第26条助孤老、第27条助残中表述的文件名称《新会区慈善会“七助”项目救助程序和条件》修改为《新会区慈善会“七助”方案》。

三是上位法的变化而修改。

8.原文第7“救助对象:(1)本地户籍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2)本地户籍或符合一定条件持本地居住证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3)在册困难职工。”修改为:“(1)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等;(3)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

9.原文第13条就业帮扶中“按条件对用人单位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一般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修改为“按条件对用人单位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一般性岗位补贴……”,删除“一般性岗位补贴”。

四是根据部门的职能重新调整分工。

10.原文8中救助措施的负责部门,增加区民政局。

11.原文第29条中社工帮扶负责部门中的“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修改为“区委社会工作部”

五是对疑似存在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义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12.原文第28条中企业帮扶助困的救助措施:“引导企业每年对2户困难群众进行帮扶”修改为“按企业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引导企业每年对困难群众进行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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