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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会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2026版)》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9-24


一、文件修改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新会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新会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新府〔2023〕75号)(以下简称《通告》),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将于2026年11月25日到期。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同时废止,为此,《通告》的制定依据须相应作出修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继续为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规范化管理、优化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提供基本依据,有必要在简易修改后延期实施。

二、修订依据

《关于印发新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府办〔2022〕30号)

三、修订过程

《关于调整新会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2026版)》修订工作于2026年5月启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于2026年6月已就修订内容征求各镇(街、区)、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意见,通过外聘法律顾问和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6年8月,形成《关于调整新会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2026版)(送审稿)》,业经新会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四、修改内容说明

(一)将《通告》引言部分中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畜牧业布局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的精神”修改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畜牧业布局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的要求”。

(二)补充《通告》(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会潭江段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文字表述。

(三)将《通告》中的“江门古兜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修正为“广东江门古兜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圭峰山风景名胜区”修正为“圭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四)将《通告》中的“新会区重点山体保护禁止建设区”修正为“新会区重点保护山体禁止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将《通告》一、(三)“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定义”修正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范围”。

(六)将《通告》“附件2: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方案前后对比图”删除。

(七)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同时决定将《通告》的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9月9日,有效期为5年,即从本通告发布日2026年9月10日起至2031年9月9日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8日印发的《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会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新府〔2023〕75号)同时废止。


如需咨询,请联系新会生态环境分局,咨询电话:0750-610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