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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湖湾滨海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解读文本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8-15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港澳居民和世界华侨华人引资引智创业创新平台,围绕吸引粤港澳大湾区资源、资本在银湖湾滨海新区实现投资建设、创新创业、康养旅居,打造珠江口西岸产业高质量新集聚地,结合《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府〔2020〕30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注册登记地、税收征管关系及入库统计关系在滨海新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滨海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招商引荐人”除外);个人社保及个人所得税在滨海新区且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个人,其中退休人员返聘的,须在滨海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连续累计满一年。

  本办法中的“现代服务业”是指科创教育、综合服务、医疗康养、滨海旅游(文化创意、文化旅游)产业。

  “产业项目”是指符合江门市八大核心战略性产业集群、十五条重点产业链政策要求,符合滨海新区产业发展定位,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且与大健康产业相关的制造业项目(不含工业房地产)。

  三、主要框架

  本办法共分为九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第二部分为主要目标,第三部分为使用范围,第四部分为吸引优质产业项目落地措施,第五部分为全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措施,第六部分为推动健康服务产业发展措施,第七部分为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措施,第八部分为强化要素综合保障措施,第九部分为附则。

  四、主要条款解读

  (一)加大招商引资引荐奖励。主要鼓励产业招商,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户滨海新区,对新引入项目的招商引荐人,按引入项目固定投资累计总额的0.2%、0.25%、0.3%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支持高新企业落户新区。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在滨海新区投资产业项目,对其投资项目的固定投资总额在2.5亿元以上,且投产前需在新会区租赁厂房开展过渡性生产的,按每月最高15元/平方米给予租赁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

  (三)鼓励高新企业集聚发展。对在滨海新区内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设立的项目公司,在滨海新区购买工业厂房的,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最高补助5000平方米;租赁工业厂房的,按每月补助最高15元/平方米,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最多补助2年。

  (四)支持项目加快发展。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立项备案总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且纳入省、市重点产业项目的项目企业,其在江门市内银行机构用于滨海新区项目的建设、设备购置的贷款,可按企业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的50%享受贴息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在滨海新区设立销售中心职能总部(房地产行业除外)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按超过部分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400万元。

  (五)加快健康制造集聚发展。总投资5亿元以上且新落户的康复辅具、医疗器械等先进装备制造项目,累计统计入库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六)支持医疗器械研发。滨海新区企业新取得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在滨海新区生产的,每个注册证书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补助。新取得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滨海新区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七)促进科创增量提质。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在滨海新区设立研究院,自其完成注册登记之日起且有实质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办公用房补助,每所研究院累计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研究院使用非财政资金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非二次转让,生产性设备除外),按该仪器设备购置发票的1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最高100万元,同一研究院补助额最高200万元。对落地滨海新区并在2022年后获得港澳政府资助的创业项目团队或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助,同一团队或企业每年获得补助最高100万元,最多补助2年。

  (八)加大人才补贴。对从事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的高管、骨干人才,在滨海新区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2%进行奖励。

  (九)加强人才集聚。对从事产业项目、科创研发、高等教育工作且本科以上学历且未持有新会区房屋产权的人员,在滨海新区缴纳个人社保和个人所得税超过2年,在滨海新区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含别墅、商业公寓)的,给予每户5万元补贴。缴纳个人社保和个人所得税、连续租赁滨海新区房屋满一年且申请时仍在职的,给予个人每月300元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五、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有效期从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50-626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