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关于调整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范围的通知(征询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4-2
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人民防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人防办、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办拟制定了《关于调整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征询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人士征询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4月12日前书面来函送区人防办或电子版邮区人防办邮箱。
联系地址:会城同庆路1号区府大楼307室;联系电话:6390622,传真:6392878;电子邮箱:xhrfb@126.com。
附件:关于调整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征询意见稿)
新会区人防办
2015年4月2日
附件:
关于调整新建民用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
(征询意见稿)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为深入推进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城镇建设发展的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调整如下:
中央和地方企业(包括私人、合资、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及部队,凡在新会主城区(见附件《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主城区总体规划图)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和拆旧建新)民用建筑,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集体土地自建自住的农民住宅除外。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主城区总体规划图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