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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会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设计责任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截止到2015年4月30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04-21

《关于新会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设计责任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设计管理,规范工程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推动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会实际,并充分征询交通、水务、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意见,形成《关于新会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设计责任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知政北路13号(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29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新会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设计责任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hzjj6663405@126.com
 
                           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4月20日

 

 

 

 

 

关于新会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设计责任

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设计管理,规范工程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资源节约,推动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会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程设计活动中各方监管职责

本意见所称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设计所涉及各环节的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加强工程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费的规定;对工程设计变更,按程序实施报批。

(二)设计单位应当持有国家认可(认证)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设计活动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其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三)区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四)区财政部门对区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区工程变更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和现场的真实性,协调处理工程变更工作。

二、严格执行工程设计程序和标准

(一)建设工程设计发包实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其中,设计招标文件应对技术文件编写、设计深度要求、商务文件内容作详细规定;设计评标必须进行综合评定,以投标人设计人员的能力和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主要依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程序。

(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抗震防灾要求,注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或重大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明确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三)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立项批准的估算,不得通过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来提高设计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否则需无条件及时修改,不得另行收取费用。由于设计单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项目造价超出总投资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

(四)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解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说明建设工程设计意图;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解决出现的设计问题。

(五)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设计整体转包。但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设计单位可将部分设计工作(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除外)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三、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订环节的管理

(一)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订必须坚持“随做随签,一项一签,一事一签,工完签完”原则,坚决杜绝先做后签现象。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或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如涉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等,对工程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等重要修改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并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根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四)设计变更应由监理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研究,各方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单位实施。

(五)履行审核义务的单位在审查工程变更签证时,必须以理由的充分性和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为依据;对涉及隐蔽工程的变更,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简图作为签证的附件。

四、完善工程设计的市场监管

(一)加强诚信信息登记。为保障工程项目设计质量,区住建部门应执行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制度,加强对工程设计企业和人员的监管。凡省外进粤建筑企业(包括规划编制、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包括进粤建筑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新会开展建筑活动的,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二)加强信用评价管理。区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建立、完善工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相关设计单位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区住建部门要根据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分别实施激励机制、预警机制、限制机制和惩戒机制;对交通工程设计单位,区交通部门要根据广东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在资格预审和招标评标中实施差别化管理;对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区水务部门要根据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参建单位诚信执业综合考评等文件规定,实施奖惩机制。

五、探索建立工程设计第三方监管制度

(一)进一步加强工程设计活动全过程监管,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管制度,确保工程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安全性,使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对市政、公用事业重点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设计活动,提倡和鼓励建设单位引入设计咨询单位(第三方监管单位),全程参与工程项目设计,一方面,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项目的使用功能、周边环境等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论证,与设计单位共同优化设计方案;另一方面,加强对技术经济指标的审查,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同时,通过复核结构设计等,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三)对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和验收过程中的设计更改,若需要设计咨询单位介入,应在设计咨询合同中予以明确要求,设计咨询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六、明确相关责任处罚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规定,妨碍工程设计活动的正常实施。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谁设计,谁负责”原则,对其承办的建设工程设计活动负总责,并承担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工程设计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该次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视其情节,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2.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

3.以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设计活动。

(三)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视其情节,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2.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的;

3.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五)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严格执行工程立项批准的估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

2.未按合同约定设计的。

(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经审查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3.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的。

(七)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八)依照本意见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九)设计执业人员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以及质量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吊销其资格证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管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意见。军事建设工程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活动。

区内各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责任监管,由区住建部门商交通、水务部门进行解释。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