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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的行政处罚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9-13

答:《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清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