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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在餐饮服务场所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并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