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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对监管重点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有什么要求?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2-07

        答:《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对监管重点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十三条,大概有六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一是要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监管重点单位的员工培训计划;二是要求监管重点单位通过绿色低碳生产知识培训、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讲、专题讲座、参观学习等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工作;三是对监管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生态环境专题教育;四是要建立生态环境教育台账;五是每年要将生态环境教育情况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六是鼓励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利用门户网站或者采取在其厂区出入口等重要显著的位置设置展板、宣传栏、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有关生态环境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