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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是否需要三方盖章(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07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据此,电子联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