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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哪些行为活动?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6-06

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三)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

(四)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五)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六)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七)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八)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不得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