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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港口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请问已经取得港口许可的经营人将其所有部分泊位或者仓库、堆场等港口设施出租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港口装卸、仓储经营活动,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还需要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23-09-01

  答: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其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是港口经营权及相应的责任,港口经营资格不得出租、出借。港口设施所有人(业主)将其所有或部分泊位或者仓库、堆场等港口设施出租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港口装卸、仓储等经营活动,承租人应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如港口设施已有港口经营人,港口设施所有人将部分港口设施出租给新的经营人,且出租的港口设施由新的承租人(独立经营主体)独立经营、管理,经营权发生变化,承租人应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承担相应的经营、安全等责任,同时,原港口经营人应向主管部门申请核减港口经营范围;如承租人仅是与港口经营人达成利用港口设施的协议,有关港口设施的经营、管理、操作、维护保养等仍由原港口经营人承担(如租用仓库堆存货物),经营权没有变化,承租人不用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注: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设施所有人可以是同一组织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