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民政
问: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哪些限制?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23-02-03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3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3.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4.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