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经镇(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由经营企业按要求逐项认真如实填写一式两份;
二、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符合兽药经营条件的,将《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等有关资料报市农业农村部门,由其统一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药剂士或兽医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存放和保管场所,应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