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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5-31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第5目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8.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9.其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1.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用地的。

12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