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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