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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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崖门渔港管理章程(2025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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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府〔202576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崖门渔港管理章程(2025年修订)》业经区政府十六届1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直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585




崖门渔港管理章程(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在崖门渔港范围内的船舶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为崖门渔港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新会大队为崖门渔港的监督机构,崖门镇人民政府为崖门渔港属地管理机构。

涉及渔港管理的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崖门镇人民政府负责崖门渔港事务管理工作,包括陆域环境卫生、渔港设施维护管理和渔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等,落实渔港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渔港建设规划,制定渔港管理章程,指导渔港的管理工作。依职责监督、指导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新会大队具体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按照三定方案,集中行使渔港范围内的涉海综合执法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渔港区域内社会治安秩序及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出海渔船管理工作、船舶通航及港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对渔港陆域范围内建筑物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市场主体登记、食品安全、计量等市场监管领域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管理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渔港区域内的用电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实施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海事、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城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四条 崖门渔港位于新会区崖门镇崖南社区,具体位置在崖门出海口西岸。

第五条渔港范围包括水域范围(包括进港航道、内港航道、渔船作业区水域、港内锚地、港外锚地、修造船码头对应水域、避风塘)和陆域范围(包括岸线、码头、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水产品交易市场、修船厂、沿港道路以及为渔港功能所需的后勤设施用地等)。

(一)水域范围,其主要坐标是:

22°12′45.4346″N113°05′04.1233″E(坐标4

22°12′45.2833″N113°05′04.1125″E(坐标5

22°12′44.6496″N113°05′00.5046″E(坐标6

22°12′44.5713″N113°05′00.1799″E(坐标7

22°12′34.7254″N113°05′02.2710″E(坐标8

22°12′32.3609″N113°05′02.3876″E(坐标9

22°12′32.0627″N113°04′57.9728″E(坐标10

22°12′24.1357″N113°04′58.2585″E(坐标11

22°12′24.3420″N113°05′02.5535″E(坐标12

22°12′47.4236″N113°05′15.3948″E(坐标29

22°12′40.2384″N113°05′17.9858″E(坐标30

22°12′28.5068″N113°05′18.2468″E(坐标31

22°12′26.5246″N113°05′16.5688″E(坐标32

22°12′25.4026″N113°05′14.3431″E(坐标33

22°12′23.9129″N113°05′08.3449″E(坐标34

22°12′23.9000″N113°05′08.2300″E(坐标35

以上坐标连线为崖门渔港港内水域范围,总面积33.1万平方米。

(二)陆域范围,其主要坐标是:

22°12′58.4011″N113°04′59.7296″E(坐标1

22°12′59.1084″N113°05′02.6455″E(坐标2

22°12′55.2876″N113°05′03.7092″E(坐标3

22°12′45.4346″N113°05′04.1233″E(坐标4

22°12′45.2833″N113°05′04.1125″E(坐标5

22°12′44.6496″N113°05′00.5046″E(坐标6

22°12′44.5713″N113°05′00.1799″E(坐标7

22°12′34.7254″N113°05′02.2710″E(坐标8

22°12′32.3609″N113°05′02.3876″E(坐标9

22°12′32.0627″N113°04′57.9728″E(坐标10

22°12′24.1357″N113°04′58.2585″E(坐标11

22°12′24.3420″N113°05′02.5535″E(坐标12

22°12′18.6774″N113°05′02.3562″E(坐标13

22°12′18.9069″N113°04′57.1139″E(坐标14

22°12′23.6492″N113°04′57.5336″E(坐标15

22°12′23.7938″N113°04′54.4242″E(坐标16

22°12′24.8057″N113°04′51.9547″E(坐标17

22°12′22.9525″N113°04′49.4092″E(坐标18

22°12′24.8344″N113°04′48.4761″E(坐标19

22°12′25.6443″N113°04′48.5606″E(坐标20

22°12′27.7564″N113°04′50.6178″E(坐标21

22°12′33.8957″N113°04′53.7426″E(坐标22

22°12′39.4597″N113°04′56.7429″E(坐标23

22°12′43.2679″N113°04′57.7639″E(坐标24

22°12′47.1948″N113°04′57.3114″E(坐标25

22°12′51.8062″N113°04′59.2509″E(坐标26

22°12′54.2214″N113°05′00.7912″E(坐标27

22°12′56.9289″N113°04′59.8461″E(坐标28

以上坐标连线为崖门渔港陆域范围,总面积20.5万平方米。

具体渔港范围详见附件。

第六条 渔港设施包括码头、引桥、护岸、防波堤、拦砂堤、停泊水域、回旋水域、进港航道、航标等。


第三章渔港经营

第七条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方可从事相关渔港经营活动。

第八条 渔港经营主体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并服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管理,负责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作,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 渔港经营主体应当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承担渔港日常维护,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经营票据。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核定功能使用渔港设施,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并保证渔港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使用渔港水域进行作业的,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申请并取得水上水下施工审批,在作业期间及时报告作业动态。


第四章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新会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崖门渔港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渔港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崖门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渔港防台风预案,细化遇强台风时港内停泊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安全主管机关和渔港管理机构应按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防台风相应预警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港内发生火灾、沉船、碰撞等应急情况时,渔港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有权依法调度在港船舶协同救助,港内船舶应服从调度。

第十八条崖门渔港的消防工作纳入属地消防责任制范围;崖门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渔港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建消防管理网络;从事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崖门镇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必须留足值班人员,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迅速核实情况,组织救助,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

第二十条渔船在港停泊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危害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

第二十一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第二十二条港内成品油供油设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三条爱护渔港助航、消防等各种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消防、助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航标漂失、移位、受损或者侵占、损坏渔港设施的,应立即向渔港管理机构报告,损坏者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凡在港内或海上捞获漂浮、沉没物质,应当自觉送交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不得侵占、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不得在渔港区域内擅自设置有碍安全的标志,不得建造影响安全的设施。造成渔港设施的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水上娱乐、休闲垂钓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严禁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章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八条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渔港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在渔港区域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设施。

第二十九条严禁向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

船舶垃圾应当交由具备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处理,不得排入本港水域。

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设置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

第三十条 严禁无证无照加油站、点、车、船在渔港范围内从事非法加油活动。加油时发生跑、冒、滴、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三十一条 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安全规范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第三十二条 应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边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三十三条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报告,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新会大队、区农业农村局、新会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章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遵守渔港章程和避碰规则等规定,在进港后24小时内或离港前,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必须按顺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公务船在执行应急任务时有优先通行权。

第三十六条 港澳台渔船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根据规定向公安、渔政等相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

(二)存在未按规定配备、开启通讯定位等终端设备等情况,处于不适航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安全保证金等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违反本章程有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渔港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接受处理;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四十八小时内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渔港内渔船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章程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章程20259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831日。本章程施行之日起,《崖门渔港管理章程(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崖门渔港港界图






附件.崖门渔港港界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