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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会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8-20

XHBG2019003

新建〔2019〕83号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圭峰区管委会(会城街道办),各有关单位:

《新会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办法》经区政府十五届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6日



《新会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办法》


为推动我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高城市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新会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会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或者合法报批手续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增设电梯补助申请。

二、申请主体

住宅楼宇统一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或住宅楼宇统一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即增设电梯实施主体)

三、申请条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有效期内经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验收备案后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

四、申请资料

(一)《新会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申报表》(点击下方附件下载)一式四份。

(二)增设电梯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如有)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增设电梯工程规划、施工验收资料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领取补助资金的委托书原件一份。

五、补助标准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每台加装电梯补助10万元;六层及六层半住宅每台加装电梯补助9万元,五层及五层半住宅每台加装电梯补助7万元,四层及四层半住宅每台加装电梯补助5万元。补助资金由业主协商分配,业主中有经区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应优先使用补助资金免除该业主分摊增设电梯费用。

六、申请程序

增设电梯总负责人在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后向所属镇(街、区)提出申请(会城街道、各镇由城镇建设管理和环保局负责接收申请资料,开发区由规划建设环保办公室接收申请资料)。所属镇(街、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并联同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在《新会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申报表》上加具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

七、支付程序

所属镇(街、区)、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区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增设电梯总负责人的指定银行账号。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相关链接: 《新会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办法》 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

《新会区发放首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金》媒体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