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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会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布点规划方案(2026年)》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2-05

XHBG2026001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

《新会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布点规划方案(2026年)》经区政府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江门市新会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



新会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布点规划方案(2026年)


为适应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打击非法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科学构建我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布点,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烟花爆竹经营现状,现重新修订《新会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布点规划方案(2026年)》。

一、布点目标、原则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区各镇(街、区)的人口分布、区域面积、市场需求、安全便民、交通便利等因素,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布点规划数量,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布点数量和位置要求

(一)布点数量

综合全区各镇(街、区)的人口分布、交通位置以及近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情况等因素,确定我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数控制在88家以内,其中主城区会城街道办事处(圭峰区管委会)不设置零售店(点),司前镇、双水镇、崖门镇、古井镇各镇不超过10家,其余各镇不超过8家,旅游度假项目单独设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计入各镇指标。

(二)布点区域要求

各镇(街、区)要确保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公平公正、安全合理,镇圩范围内不超3处,常住人口较多的乡、村不超过1处,布点区域优先选择在交通便利、周边位置空旷、建筑物相对独立或可以搭建临时建筑(例如集装箱、拼接式板房类)的区域。

(三)选址及外部距离要求(须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1.1000户人口的区域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相邻零售店(点)之间距离不小于50米;采用临时建筑物,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

2.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3.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4.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5.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6.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7.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8.与220 kV 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和220 kV 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距离不少于50米;

9.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距离不少于100米。

(四)面积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m2,且不应大于200m2

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条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 m2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应张贴明显警示标志、标牌,场所内不应堆放其他杂物;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电器线路要穿钢管敷设,不能有明接头,使用电器设备的,应符合防爆要求;

5.经营场所采用固定建筑物时应符合建筑结构及耐火等级要求。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6.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要求的其他安全条件。

三、强化安全管理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每年须经过安全再培训合格,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

(二)严格经营管理。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许可企业统一配送,产品包装箱应有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标识码。严禁超量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花爆竹,严禁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严禁零售经营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严禁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将烟花爆竹转卖给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销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合理布点。请各镇(街、区)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布点工作,布点选择既要便于安全监管,也要满足群众实际需求防止“私炮”泛滥,既要考虑现有零售点分布现状,也要优化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确定布点大致地址和辐射范围。

(二)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各镇(街、区)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的初审工作,按照我区烟花爆竹布点总体规划要求,严把安全准入关,严格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布点规划及安全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初审核查至少2人以上参加,如实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中“现场情况核查表”的“属地审查意见”栏,并提出明确核查意见和加盖应急管理部门公章。我局负责初审合格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的复核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区)要在辖区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烟花爆竹布点的意义,宣传布点原则、布点条件,做到政策公开透明,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管,形成合力。按照“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原则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同时将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与最新布点规划不一致的,将逐步取消不再发证,确保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本文件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新会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新应急〔2023132号)在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