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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保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29

XHFG2023014






新府〔202376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联合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级驻新会有关单位:

《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保护办法》业经区政府十六届10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31228




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新会柑、新会陈皮,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新会柑、新会陈皮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会柑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按江门市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新会柑》(DB4407/T 69-2021采用茶枝柑大种油身、细种油身等品系栽培而成的茶枝柑果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会陈皮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以新会柑皮为原料,按江门市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新会陈皮》(DB4407/T 70-2021采用特殊的干燥、贮存工艺陈化而成,具有独特风味和品质的柑皮。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57159号公告,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大泽镇、司前镇、罗坑镇、双水镇、崖门镇、沙堆镇、古井镇、三江镇、睦洲镇、大镇等11个街道办事处、镇和围垦指挥部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产品质量特色、产品的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使用

第六条 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七条 新会柑、新会陈皮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 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管理。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外种植、生产的茶枝柑果实、陈皮产品,不得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条 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当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生产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产地生产者必须取得统一信用代码,登记住所地/经营场所在新会辖区,经营范围涵盖新会陈皮原料种植和初加工相关,应具有实际种植及生产能力。

(二)信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经营异常、行政处罚、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

(三)完整性审查。主要审查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包括符合审批、登记机关材料要求、承诺合法合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请主体营业执照所在地的经营情况和种植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标准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 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新会柑、新会陈皮;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维护新会柑、新会陈皮的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 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采取直接贴附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但不限于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十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八条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专用标志应随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新会柑、新会陈皮纳入新会陈皮数字化溯源管理系统管理和进入新会陈皮公共监管仓储存。

十九 鼓励生产者使用方便新会柑、新会陈皮贮存、运输、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包装进行销售。

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外包装或者附加的标签应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新会柑、新会陈皮执行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二十获准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应当建立健全可溯源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规范销售台账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二十一获准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生产车间、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严格按标准规定的加工工艺生产。

第二十获准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在变化后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审核批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

第二十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运用信息平台对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情况实行严格管理,发放专用标志前对生产者实际种植和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建立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台账,防止滥用或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推动数字化建设负责开发数字化溯源的主体单位严格按照新会陈皮数字化溯源管理系统管理和新会陈皮公共监管仓储存有关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加强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获准使用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由有权管理部门取消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1. 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

  2. 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3. 存在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或产品抽检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已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有关使用、生产规定需取消使用资格的

  4. 其他依法应当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第二十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