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1-15

    投诉人:深圳市思达恒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西路缔梦园丽梦轩1016

    法定代表人:郭梦龙

    委托代理人:区嘉华


    被投诉人:江门市建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工业大道10号


    采购人:江门市新会区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94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8号1幢-2幢

    投诉人深圳市思达恒科技有限公司就“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健康管理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XHZB2020-0166)《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分内容,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投诉人江门市建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0年12月9日,本机关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新财采购〔2020〕50号)通知投诉人对《投诉书》进行补正。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5日收到投诉人递交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特定4家供应商才具有的证书,且与本项目关系不大。

    投诉人请求:撤销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进行评分。

    被投诉人答复称:本项目建设内容涉及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与项目实际需要与合同履约相关;该评分项最高得分5分,占商务部分评分的13.1%,得分占比属于合理范围;本项目并没有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要求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且目前同时具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书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书的企业超过三家,采购人根据项目的服务特点择优选取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采购人答复称: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内容,本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数据传输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并对线路的性能、宽带、速度、扩容、安全性有较高要求,投标人具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资质,对平台系统的数据通信传输的安全性以及后续的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内容涉及云服务器及通信线路的建设与维护,属于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因此《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的评分内容。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健康管理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XHZB2020-0166,预算金额2030万元),采购人为江门市新会区第二人民医院,代理机构为江门市建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0年10月30日发布采购公告,2020年12月7日开标,2020年12月9日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投诉人因认为招标文件评分内容损害了其权益,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投诉人江门市建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服,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通知投诉人对《投诉书》进行补正,经补正后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5日予以受理。

   (一)关于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第7页“(三)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载明“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健康管理平台建设,其中包括医共体信息化服务模块和医共体管理服务模块”。招标文件第70页“商务评分-其他资质证书”将“投标人同时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书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书的得5分,具备其中任何一个证书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分为5分。”设置为评审标准。

    2.经组织评审专家论证,论证意见认为招标文件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内容不需要具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以及第八条第一款“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的行政许可证书。

    4. 2020年12月28日,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完成合同备案及支付首期款,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部署云服务和专线,开展前期产品规划及部分程序开发等工作,采购合同处于履行状态。

    本机关认为:

    根据招标文件、评审专家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与本项目卫生健康管理平台建设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招标文件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设置为商务评分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因此,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处于履行状态,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依法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