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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区共有47家代理记账机构符合2021年度备案规定,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新会区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及新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名单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