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会法院依法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陈某炎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财产刑。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炎先后租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同德二路某商铺、会城东庆北路某商铺作为窝点,伙同被告人林某辉纠集被告人周某明、梁某俊、陈某雄等人,设立放贷机构,形成纠集者、成员相对固定的“套路贷”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趁借款客户急需用钱之机,以无需提供抵押担保等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预先设置、隐含“套路”的借款协议,通过扣减实际给付金额、虚增合同借款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被害人一旦逾期还款,该犯罪集团便利用电话、微信、派员上门等方式催收,借助暴力、公开被害人私人照片等非法手段进行威胁、恐吓,向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索要虚高借款,以此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在被告人陈某炎的组织、策划下,该犯罪集团多次在本地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经统计,该犯罪集团共诈骗4名被害人2万余元,敲诈勒索3名被害人1万余元。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陈某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利益,实施了多宗犯罪行为,分别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