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新会法院调解一起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
赡养费纠纷
据了解
张婆婆与前夫黄某某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女儿黄某连、儿子黄某大和黄某荣。张婆婆与前夫黄某某离婚约40年,离婚后张婆婆与他人再婚,黄某荣跟随张婆婆生活,黄某连和黄某大跟随黄某某生活。
张婆婆现已七十多岁,丈夫已过世,没有经济收入,且身有残疾、患有严重的风湿病,面临较大的生活困难。张婆婆遂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连和黄某大支付赡养费。
对此,新会检察院也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书》,支持原告张婆婆起诉。
案件受理后
承办法官走访乡邻,与当事人联系沟通,查明案件相关情况,得知黄某连和黄某大拒绝赡养张婆婆的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在年幼时,张婆婆并未尽到母亲的责任,履行抚养二人的义务,且黄某荣在父亲黄某某生前也没有履行赡养的义务,认为现在要求其赡养张婆婆是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因该案为检察院支持起诉,承办法官积极与区检察院进行沟通,及时告知案件的办理流程和进度,认真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听取意见建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认为这起案件单从法律角度看,法律关系十分清晰,很容易就可以作出判决,但判决并不能利于解决问题的根本,反而会激化双方对立情绪,加重母子间的矛盾。
针对黄某连、黄某大的心结,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释法,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不附加条件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现在张婆婆已七十多岁,无生活来源又有疾病在身,作为子女的黄某连、黄某大、黄某荣都应尽赡养义务。
另一方面,邀请承办该支持起诉案件的文小燕检察官为特约调解员,从不同角度释法,又共同为双方构建沟通桥梁,让双方将这些年来的委屈、抱怨、不满等得以倾诉。
最终,经过不懈努力,张婆婆与黄某连、黄某大、黄某荣就赡养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明确由子女三人每人每月定期向张婆婆支付赡养费300元。当场,黄某连、黄某大亦支付了当月的赡养费。
法官提醒您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顺父母就是在孝顺未来的自己,传承孝老敬老的优秀美德,共同提升家庭和社会责任,我们的父母才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家庭才会更加和睦,社会才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