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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购买工伤保险?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2-03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从2021年4月1日起,将8类特定人群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可由所在从业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8类特定人员包括:

  1.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3.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4.单位见习人员;

  5.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村(社区)两委人员主要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7.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国家出台实施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的,从其规定);

  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提供上述志愿服务并已按规定注册的志愿者。

  该办法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五险统征”的参保模式。若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业单位可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参保的特定从业人员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