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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2023年江门市新会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3-18

  XHBG2022001


 新农农〔2022〕33号


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2021-2023年江门市新会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2年3月10日




2021-2023年江门市新会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金〔2020〕26号),切实加强我区农业生产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全面推动我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业生产者收益,现为做好我区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服务“三农”、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落实“扩面、增品、提标”要求,优化我区农业保险政策性制度与工作机制,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力构建具有岭南特色的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

  二、总体要求

  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为原则,各镇(街)、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积极支持,通过财政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农户等参加政策性涉农保险;通过政策引导、经济激励及改进承保理赔服务方式,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促进农户自愿投保。各镇(街)、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配合保险机构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力争农业保险深度2021年达1%,2022年起达到1.5%以上,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三、实施内容

  (一)范围。全区11个镇(街)、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

  (二)时间。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各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之日至本方案发布之日期间中标保险机构承保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申请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其中: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品种,实施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有效保险单出单日期);政策性水稻制种等16个保险品种,实施时间为2021年8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有效保险单出单日期)。

  (三)保险品种。

  种植险:水稻、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岭南水果(含在新会区种植的所有水果)、种植大棚、蔬菜、花卉木苗、茶叶。

  养殖险:能繁母猪、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家禽(含肉鸡、蛋鸡、肉鸭)、淡水养殖水产品、海水网箱养殖水产品。

  (四)参保对象。全区种植和养殖以上品种的所有农户、企业、农场、合作社等。其中,种养场所必须不在禁养、禁种、行蓄洪区范围内;种养品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养殖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养殖类品种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能繁母猪、牛等大牲畜应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参保的种养户、企业、农场、合作社等应当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五)保险金额、费率、财政补贴比例和保险期限。


新会区农业保险单位保险金额、费率、保险期限及

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

险种

单位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

市财政补贴比例

县财政补贴比例

农户负担比例

保险期限

(元/亩、头、羽)

每造/年/批

水稻

1000

4%

35%

22.5%

22.5%

20%

一个生长期

水稻制种

2000

10%

35%

22.5%

22.5%

20%

一个生长期

马铃薯

1500

4.8%

35%

22.5%

22.5%

20%

一个生长期

普通玉米/甜玉米

600/1000

4.8%

35%

22.5%

22.5%

20%

一个生长期

花生

1000

3%

35%

22.5%

22.5%

20%

一个生长期

甘蔗

1500

4.8%

35%

22.5%

22.5%

20%

一个生长期

能繁母猪

1500

6%

40%

24.165%

24.165%

11.67%

一年

仔猪

500

6%

40%

17.5%

17.5%

25%

一年或一批次

育肥猪

1400

4%

40%

17.5%

17.5%

25%

一年或一批次

奶牛1-3岁

4000

6%

40%

17.5%

17.5%

25%

一年

奶牛3-7岁

8000

6%

40%

17.5%

17.5%

25%

一年

奶牛7-8岁

6000

6%

40%

17.5%

17.5%

25%

一年

岭南水果(含在新会区种植的所有水果)

3000

15%

0%

40.0%

40.0%

20%

一年

茶叶

5000

4%

0%

40%

40%

20%

一年

露地蔬菜(叶菜/茎菜/果菜)

900/1500/2000

15%

0%

40%

40%

20%

一茬或一年

大棚蔬菜(叶菜/茎菜/果菜)

900/1500/2000

10%

0%

40%

40%

20%

一茬或一年

露地花卉苗木(一年一茬、一年多茬/多年生)

3000/5000

15%

0%

40%

40%

20%

一茬或一年

大棚花卉木苗(一年一茬、一年多茬/多年生)

3000/5000

10%

0%

40%

40%

20%

一茬或一年

简易大棚

3000

10%

0%

35%

35%

30%

一年

钢结构大棚

10000

8%

0%

35%

35%

30%

一年

肉鸡

30

2%

0%

35%

35%

30%

一年或一批次

肉鸡批发价格

5

4%

0%

35%

35%

30%

一年或一批次

肉鸭

20

2%

0%

35%

35%

30%

一年或一批次

蛋鸡

40

4%

0%

35%

35%

30%

一年

淡水水产

5000

8%

0%

35%

35%

30%

一年或一批次

海水网箱养殖风灾指数

以网箱为单位确定保险金额,每个网箱保险金额参照不高于其水产品的养殖成本的60%(自定)。

10%

0%

30%

30%

40%

一年

备注: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新执行。

  以上各种保险的保费,区财政负担的部分以及水稻农户负担的部分,按现行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分担比例负担,年度所需资金纳入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安排,镇级负担补贴资金在镇级财力分成中上解。

  四、实施办法

  (一)承保机构及承保区域。

  根据《2021年-2023年江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我区2021年-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承保机构及承保区域如下:

  1、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品种。以上品种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联系人:高成威,联系电话:13750391013。承保区域:全新会区。

  2、政策性水稻制种等16个保险品种,包含: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岭南水果(含在新会区种植的所有水果)、种植大棚、蔬菜、花卉木苗、茶叶、能繁母猪、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家禽(含肉鸡、蛋鸡、肉鸭)、淡水养殖水产品、海水网箱养殖水产品。以上品种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联系人:郝志鹏,联系电话:18026892468。承保区域:全新会区。

  (二)保险责任与范围。

  1、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雷击、地震、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火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得设置绝对免赔条款。适用保险品种:水稻、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

  2、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适用保险品种:能繁母猪、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

  3、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雷击、地震、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爆炸、崖崩、火灾、旱灾、病虫草鼠害、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种植大棚保险不设起赔线。保险公司不得设置绝对免赔条款。适用保险品种:岭南水果(含在新会种植的所有水果)、种植大棚、蔬菜、花卉苗木、茶叶。

  4、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疾病、疫病、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且连续七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3%(含)或单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1%(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上述疫病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适用保险品种:家禽(肉鸡、肉鸭、蛋鸡)养殖保险。

  5、在保险期限内,由于重大疫情引发肉鸡市场批发价格异常波动造成保险标的价格损失,且月度批发价格较前3年全省(全市)肉鸡平均市场批发价格下跌达到3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适用保险品种:肉鸡养殖保险附加肉鸡批发价格保险。

  6、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地震、泥石流、河堤溃堤等原因直接造成水产品养殖鱼塘增氧机、水泵不工作发生缺氧;或直接造成鱼塘漫堤、溃堤,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根据缺氧时间、漫堤、溃坝等级,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适用保险品种:淡水水产品养殖保险。

  7、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所在海域遭遇热带气旋且风级达到或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风级,视为发生风灾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网箱水产品所在海域遭遇热带气旋的风级以距离保险标的海域最近的气象站实测数据为准,并由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发布。适用保险品种:海水网箱水产品养殖风灾指数保险。

  (三)疾(疫)病观察期

  部分养殖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能繁母猪10天、育肥猪10天、仔猪3天、奶牛10天、肉鸡7天、肉鸭5天、蛋鸡15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的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

  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

  (五)参保对象义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承保公司就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投保人的有关情况等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并签名确认。投保人应当将符合投保条件的品种按实际种养面积、头数全部投保,并于签订保险合同前交清参保对象应承担的保费。参保对象应当如实申报受灾损失情况,并配合承保公司人员做好灾后勘查定损工作。

  (六)承保理赔。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农农(2020)389号)中《2020-2023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附件2)执行。其中:

  1、村级保险协保员协助承保公司收集和核实本村农户投保资料,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坐落地点、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

  2、镇级协保员协助保险公司审核各参保对象资料。

  3、参保的品种受灾后,农户先向村协保员报告受灾损失情况,村协保员登记后向镇(街)协保员报告,镇(街)协保员登记汇总后报保险公司备案。

  4、查勘定损。

  一般理赔案件由保险公司与各镇(街)协保员、村协保员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对象(代表)的签字认可。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农业专家、保险公司代表组成核损理赔小组,共同查勘定损。

  (七)赔付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农农(2020)389号)中《2020-2023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标准》(附件2)执行。

  五、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1、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安排。

  2、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分级管理,按各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3、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4、要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

  在拨付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之前,保险承保机构先统计好各村的投保清单后,填写《xx年江门市新会区xx镇政策性xx保险承保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镇级汇总表”),交各镇(街)农办、管委会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名,加盖公章确定;保险承保机构按季度办理并将各镇保险单装订成册,连同填写《江门市XX市(区)XXXX年度政策性XX保险承保明细表》(附件4,以下简称“承保明细表”),送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核实签署盖章确认;保险承保机构按季将签署盖章确认的镇级汇总表、承保明细表和《关于申请拨付政策性XX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函》(附件5)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并在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各级保费补贴(包括中央、省、市、县级)拨付手续。承保明细表一式六份,保险承保机构留存2份,其余4份分别送市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区财政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新会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领导,区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由区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总召集人,区府办分管农业的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任召集人,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各镇(街)分管农业的领导任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规财股股长、畜牧业管理股股长、种植业管理股股长、科技交流股股长、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区动防所所长、区财政局农业股股长、区金融工作局信贷市场股股长、区气象局预报股股长、区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和调度管理股股长担任。

  联席会议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协调、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围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中心任务,研究部署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指导各镇(街)开展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区全面铺开。

  各镇(街)相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构,指导各村开展保险工作,协调保险公司做好保费收取、查勘定损、赔款发放等工作;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工作指导。

  (二)加强协调配合。

  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宣传发动、指导服务,提供农业生产基础数据,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有关制度、条款、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核承保面积,协助做好农业保险技术性鉴定、查勘定损工作,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协助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金融工作部门主要负责推动有关银信机构与保险公司建立银保联动机制,在农民保费收缴和赔款支付方面给予支持。

  水利部门主要负责及时统计并提供有关水旱风灾害损失情况,作为灾后鉴定和理赔工作的参考。

  气象部门主要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提供有关气象数据。

  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村委会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反馈,依法依规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和实施;做好参保对象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参保对象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及时做好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要把维护参保对象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加强协保体系建设

  (一)加快建立健全协保体系,实现协保体系全覆盖。各镇人民政府、圭峰管委会(会城街道办)、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要大力支持,为保险服务站点的建立提供方便,主动解决协保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圭峰管委会(会城街道办)、银湖湾滨海新区管委会加强对协保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履行协保职责,推动涉农保险事业发展。

  (三)镇、村协保人员主要职责。1、具体负责辖区内政策性涉农保险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2、在承保机构指导下,协助开展政策性涉农保险投保、理赔、定损等相关工作,包括农户承保理赔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3、参加政策性涉农保险业务培训。4、配合做好政策性涉农保险解惑答疑、处理好投诉维稳工作。5、完成协保机构交办的其他涉农保险工作任务。

  (四)协保体系由各涉农承保机构共享。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金〔2020〕26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农农〔2020〕389号)

             3.XX年江门市新会区XX镇政策性(XX)农业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明细表

             4.江门市XX市(区)XXXX年度政策性XX保险承保明细表

             5.关于申请拨付政策性XX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函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拨打咨询电话0750-6639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