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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会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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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府〔202375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联合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级驻新会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新会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业经区政府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新会生态环境分局反映。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31228


关于调整新会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畜牧业布局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的精神,决定调整我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非禁养区二大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保护区

新会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新会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龙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营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柚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方红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流水响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梅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马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万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新会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包括:江门古兜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江门市吉仔公森林公园和圭峰山风景名胜区。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新会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会城街道全区域范围、城镇农村等人口集中区域、银湖湾全区域范围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

4.重要的河流及水库两岸一定范围内陆域,包括:西江、潭江干流常年水位线向外纵深500m的范围;其他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和河长制等所包含的重要河流常年水位线向外纵深100m的范围;鱼山水库、鹅坑水库和曾坑水库等湖库集雨区;实际执行过程中以禁养区划分图为准。

5.新会区重点山体保护禁止建设区、新会区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6.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7.禁养区实行电子化管理方式,以矢量图所确定的边界为参照,并严格执行相关区域的管理要求。

8、本次禁养区划定的范围以新会区现行已批复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山体保护禁止建设区、生态红线范围等区域为基础进行调整划分,若需调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二)畜禽养殖非禁养区范围

非禁养区为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三)禽畜养殖禁养区及非禁养区的定义

1.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者禁止建设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范围。

2.畜禽养殖非禁养区为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二、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自行搬迁或关闭,并负责对原有场地拆除、清理。未搬迁或关闭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协调农业、生态环境、水利和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拆除或清理。

(二)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发展分布将由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三)在非禁养区内,各畜禽养殖场要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畜禽养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养殖场()要向规模化、生态化养殖发展。

(四)本通告自20211126日施行,本《通告》有效期为5年,即从《通告》发布日20211126日起至20261125日止。2018930日印发的《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新会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新府[2018]19同时废止。


附件: 1. 江门市新会区调整后禁养区分布图

2.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方案前后对比图